宗家三弟妹訴宗馥莉,爭奪21億美元家族資產。8月1日香港高院聆訊在即,輿論因這起離岸信托與遺囑交織的復雜糾紛而起。巨額離岸信托是否成立?宗馥莉轉走110萬是否擊穿信托?遺囑效力如何?文章解析宗家爭產案背后的普通法信托原則與法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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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的熱度
最近一段時間“娃哈哈”“宗馥莉”等關鍵詞儼然已經成了網絡上的流量密碼,幾乎任何對相關事情的分析探討乃至猜測,都會收獲無數關注。
在這其中,不少新的消息被曝出,有的是假消息,也有的是真消息。
假消息比如“浙江5部門通告追溯娃哈哈20年資金流向”,在21世紀經濟報道等媒體的確認之下,已經可以認為是假消息。
也有一些則是真消息,比如,娃哈哈宗慶后家族百億財產糾紛案8月1日將有新進展。
香港高等法院網站信息顯示,相關案件8月1日將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性質是宣布決定,估計時間為5分鐘。
而最近發生的一切輿論,都因為一場訴訟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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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細節
這場訴訟最早在2024年12月30日,原告三人就已經遞交起訴狀。
法律文書顯示,案件原告方3人分別為JackyZong(宗繼昌)、JessieJieleZong(宗婕莉)、JerryJishengZong(宗繼盛),被告方為KellyFuliZong(宗馥莉)(第一被告人)和JianHaoVenturesLimited(第二被告人,1家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公司)。
原告自稱是宗馥莉“同父異母弟妹”,雙方爭奪的,是21億美元的家族遺產。據原告所說,宗慶后生前曾指示下屬通過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信托,在2024年年初,相關賬號余額約有18億美元,而截止到去年5月,已經有110萬美元被轉移出該賬戶。
因此,原告方要求凍結該匯豐賬戶,宗馥莉執行父親遺愿,支付數百萬美元資產利息,并賠償資金轉移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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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信托是否成立?
在透露出來的一些信息當中,原告一方反復強調的,并不是“信托”,而是“賬戶”。
開設在香港的匯豐銀行賬戶,其中的資金被轉移出110萬美元,賬戶中的余額還剩18億,全然沒提到信托,這是什么情況?信托是否已經設立完成?是否真實有效?
實際上,目前從各種新聞當中,沒有看到任何報道提到了和該信托相關的文件,比如信托契約,因此,假設委托人確實有設立信托的意愿,但是還未來得及簽署書面文件,這個家族信托的效力如何認定?
從過往經驗來看,大陸客戶在海外設立離岸信托的準據法管轄一般是香港、新加坡,以及效忠于英國王室的海外屬地,如根西島,澤西島,開曼,BVI,巴哈馬之類。
無論在上面哪個地區設立信托,都會遵循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因此,對該信托的分析、推測,也應該從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來判斷信托是否有效,而不是某些媒體評論當中所說的中國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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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中資金的多少影響信托效力嗎?
根據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一個私人信托的有效設立,需要滿足三個確認性:
確定的成立信托的意愿(certainty of intention),確定的信托財產(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確定的受益人(certainty of objects)。
法院在依據這三個原則判定某信托是否有效成立,審查的時候是關注實質大于形式。
是否有書面文件并非考察的重點,資金是否全部放入信托也不是重點,哪怕初始設立信托時只放入了100元,只要其他條件滿足,依然可以認定信托有效成立。
后續委托人向信托當中投入多少錢,以及過了若干年之后信托賬戶當中有多少錢,這些問題統統不會影響信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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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轉賬戶資金是否代表擊穿了信托?
事實上,匯豐銀行的賬戶的所有人是一家公司JIANHAO VENTURE LTD,而宗馥莉所轉走的110萬,嚴格來說是屬于這家公司賬戶下的資產,如果從公司運營的角度看,公司發生有真實合同和協議支持的正常業務開支是很正常的。。
最新消息顯示,宗馥莉其實是這家公司的唯一董事,從權力的角度來說,公司章程通常會賦予董事相關的權力,因此她作為董事完全有資格進行某些合理的業務往來支出。
大陸客戶設立的離岸信托都會在信托契約中明確信托下面的公司的運營和受托人沒有關系,在公司的經營層面,不需要受托人的監督和控制。
這種做法和所謂的“家族信托又被擊穿”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目前的各種信息表明,宗家的信托體現出來的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家里的后代分為好幾個派系、陣營,比如非婚生子女是信托的受益人,但是信托下面的公司卻完全由婚生子女一系陣營所掌握,那么,婚生子女一系很可能“合法繞過”受托人,消耗公司資產,或者將其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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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設立信托的資金合規嗎?
其實,在海外設立信托,海外的信托公司不會考慮中國的外匯管制問題,只要委托人能證明自己擁有相關財富,并且是合法收入,那么信托的財富來源調查就可以通過。
我們姑且假設信托的委托人是宗老先生,由于哇哈哈公司的境內外網絡十分龐大,他是否可以通過公司之間的某些經營與往來創造出某些海外收入,我們不得而知,尤其是當時娃哈哈與境外公司合作時,很可能相關的交易款項是在境外結算的。
而如果要對此進行深入調查,就需要結合當初設立信托的時間點上,我國的外匯管理規定,調查委托人注入信托的海外賬戶在此前每一筆進賬的資金的來源。
不過,在實踐當中,他在海外的開戶行應該做過反洗錢的調查,但是相關調查并不包括審查是否有違反中國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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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信托會沖突嗎?
有些報道當中提到,宗馥莉脅迫宗慶后設立遺囑,如果這種事情為真,那么遺囑還有效嗎?一旦有沖突,遺囑會不會影響到信托的效力?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一個有效的遺囑需要形式上有效,實質內容上有效。其中,實質內容有效本身就包括:立遺囑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權屬清晰(自己的合法財產)。
只不過,想要證明一份遺囑是否在被脅迫狀態下所設立,需要可靠的證據,而在立遺囑人去世之后,想要證明這一點頗有難度,不過一旦有相關證據,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定遺囑無效。
由于宗慶后的遺產并不僅僅在境內,他的境外遺產的繼承問題,還需要考慮適用于中國法律的遺囑是否可以在境外被執行,也要考慮相關的國際司法沖突,以及財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等。
另外,遺囑能處理的是一個人在死亡時自己名下的財產。如果在死亡前,此人已經合法設立了信托,放入信托的財產就不是這個人的自有財產,在他去世時,也不是他的遺產,而成為了信托財產,所以他的遺囑不會影響合法放入信托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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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一次起訴,讓宗家的不少事情暴露在公眾的視線當中,而這對于整個宗家來說,大概并不是什么好事。
宗老先生生前想要用信托和遺囑達成的目的,恐怕也不容易實現。
無論最終官司結果如何,此事都給不少創一代提了個醒:傳承安排要趁早,各種傳承工具的使用要認真,不能安排不到位還自認為已經穩了。
而家族中如果存在利益對立的不同派系的成員,如何通過制度的設計以及利益的切割防止暗流涌動變為火山噴發,也是一個非常考驗一代智慧的艱巨任務。
參考資料:
每日經濟新聞《娃哈哈宗慶后遺產糾紛案最新進展!法院11天后將宣布決定》
中國銀行保險報《宗馥莉因遺產被起訴?娃哈哈:家族內部事務!》
21世紀經濟報道《漩渦中心的宗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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