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維護閩清縣生態環境安全,打贏藍天碧水攻堅保衛戰,閩清縣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將閩江入海段流域閩清段水環境綜合治理作為重點工作推進,以案釋法普法宣傳,為水質提升注入法治動能。現剖析一起養豬場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月18日、29日,福建省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合作社外場負責人孫某進行調查詢問。經查,該合作社存在“利用滲坑,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具體表現為:
(1)該合作社儲液池旁下方有2口未采取防滲措施的氧化塘,儲液池廢水流到第1口氧化塘后,通過底部白色PVC管道排入場旁小溪。
水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合作社第1口氧化塘管口上游氨氮1.62mg/L,COD <4mg/L,總磷0.23mg/L,高錳酸鹽指數1.8 mg/L;第1口氧化塘管口下游100米處氨氮21.0 mg/L,COD 114mg/L,總磷2.38mg/L,高錳酸鹽指數17.8 mg/L。
(2)其灌溉儲液池未采取防滲措施,其中一口灌溉儲液池內廢水通過底部洞口流至山坡,最終匯入小溪。
水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合作社山澗邊溝匯入口處氨氮416mg/L,COD 2975mg/L;匯入口上游處氨氮2.98 mg/L,高錳酸鹽指數3.7 mg/L;匯入口下游處氨氮27.6 mg/L,高錳酸鹽指數20 mg/L。該合作社山澗邊溝匯入口處的氨氮和COD均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二級標準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氨氮25 mg/L ,COD 150mg/L)。
該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供稿 | 鄭詩藏
編輯 | 吳敏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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