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鄉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此次案件的審理,充分彰顯了法律對破壞生態資源行為的嚴厲打擊,也為廣大群眾敲響了保護野生動物的警鐘。
簡要案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武某帶著自己飼養的獵狗和尖刀,在鄉寧縣關王廟鄉梁坪村附近山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獵殺野豬四只,前三只用于被獵犬分食,最后一只冷凍準備自食。武某的行為嚴重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平衡。案發后,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審理。
裁判要旨
被告人武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武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等相關法律規定,當庭判處武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同時,對武某作案工具尖刀1把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野豬1只由公安機關(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法官說法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對于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和方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環境。武某在禁獵期利用獵狗狩獵,不僅直接導致野生動物數量減少,還會破壞整個生態系統的食物鏈和生物多樣性,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要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以任何形式參與任何非法狩獵活動。若發現有人非法狩獵,應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共同守護我們的美好家園和珍貴的生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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