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人申請就合伙事項進行司法鑒定的,法院是否應予準許?
鑒定程序并非訴訟的必經程序,無需鑒定即可證明待證事實的,法院不予準許鑒定申請
閱讀提示:
合伙人申請就合伙事項進行司法鑒定的,法院是否應予準許?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合伙協議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鑒定程序并非訴訟的必經程序,無需鑒定即可證明待證事實的,法院不予準許鑒定申請。
案件簡介:
1.2012年4月1日,原告李某偉與被告安某彬等人共同投資案涉工程(被告安某彬系承包人)。
2.2013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竣工后,經當地審計局審定工程金額。合伙人之間對出資份額與利潤分配存在爭議。
3.2014年2月16日,原告李某偉與被告安某彬等人簽署《股東協議》,確認李某偉份額存在爭議,未能就應付本金及利潤協商一致。
4.2018年4月16日,李某偉訴至錦州中院,要求退出合伙并分得合伙利潤。安某彬等人向錦州中院申請對合伙賬目進行審計。
5.2019年,錦州中院未準許安某彬等人司法鑒定申請,依在案證據確定相應金額后,一審判決李某偉退出合伙,安某彬等人支付合伙款及利息。安某彬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遼寧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金額認定錯誤。
6.2019年8月29日,遼寧高院二審判決駁回安某彬等人上訴,維持原判。安某彬等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一審法院未依申請對合伙進行審計,程序違法。
7.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確認鑒定程序并非訴訟的必經程序,一審程序合法,再審裁定駁回安某彬等人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原審法院認定應返還的合伙本金及利潤款數額是否錯誤?
裁判要點:
一、原審法院未予準許司法鑒定,符合法律規定。
(一)針對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視具體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對案件所涉及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據此可知,針對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視具體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對案件所涉及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二)鑒定程序并非訴訟的必經程序,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可以不予準許。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這說明鑒定程序并非訴訟的必經程序。
(三)本案無需根據司法鑒定程序即可查明事實,原審法院未啟動鑒定程序,并無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鑒于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庭審調查情況已經足以確定案涉合伙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合伙成本和合伙利潤,并根據案涉《合同協議書》等相關證據認定安某彬應向李繼偉支付的利潤款,理據適當。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未啟動鑒定程序,并無不當。安某彬、唐某關于原審法院未對合伙進行專項審計、進而剝奪其二人對審計報告進行質證和發表辯論意見,構成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二、原審法院認定安某彬對案涉項目的投入正確。
最高法院認為,安某彬、唐某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了稅金管理費支出明細和2014-2017年工程支出明細,擬證明原審法院認定的項目稅金及安某彬、唐某的投資款數額錯誤。經查,安某彬、唐某提交的證據均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對;且從內容上看,稅金管理費支出明細均是中國對外西北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交納的稅金、管理費、營業稅、附加稅、養老保險統籌等費用,無法證明上述費用系安某彬、唐某為案涉工程而實際支付的相關稅金;而2014-2017年工程支出明細中部分款項的支出沒有其他合伙人的簽字或認可,僅憑安某彬、唐某單方制作的賬目,無法證明安某彬、唐某曾對案涉工程追加11萬元投資款。故本院對安某彬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三、原審法院未予認定案涉工程養護費用的判決正確。
最高法院認為,安某彬、唐某主張支出了工程養護費用,對此應提供證據證明。安某彬、唐某雖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工程養護費用的相關賬目,但因該賬目均系安某彬、唐某單方制作,游冬、李繼偉對該賬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安某彬、唐某雖主張原審法院對合伙本金及利潤款數額認定錯誤,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其二人的此項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金額認定無誤,再審裁定駁回安某彬等人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安某彬、唐某合伙協議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727號]
實戰指南:
一、我們可從以下三層面出發,直觀理解司法鑒定。
(一)司法鑒定的范圍:針對“專門性”問題。
司法鑒定是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依專門知識、科學技術對案涉“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是法定證據之一。所謂“專門性”問題,不包括法院可依普通常識、法律知識判斷的事項。實踐中,如果鑒定結論在專業分析以外,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判斷,法院需獨立審核應否采信。
(二)司法鑒定的啟動:法院啟動司法鑒定,可依職權、可依申請,對于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請求,法院有權不予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鑒定,如果法院認為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也可依職權啟動鑒定。對此,部分當事人可能誤認為,只要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就能夠啟動鑒定程序。實際上,當事人申請并非鑒定程序的“啟動鍵”,如果法院認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有權不予準許鑒定。
(三)司法鑒定的救濟: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意見作為法定證據之一,證明力相對較高。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果存有異議,可以通過“申請重新鑒定”獲得救濟。但是,啟動重新鑒定的難度相對較大,當事人需提供足以反駁司法鑒定意見的證據和理由,在此過程中,還需注意嚴守法定期限,不得超期申請。
二、在此,我們建議當事人留意以下要點。
第一,對于申請鑒定人而言,首先,申請人需要明確鑒定事項的范圍,判斷(1)鑒定事項是否屬于“專門性”事項;(2)鑒定事項是否對案件待證事實具有必要意義,如果不具備以上兩個要件,法院很可能作出不予準許鑒定的判斷。其次,如果申請人對于鑒定結果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供具備高度證明力的相反證據,用于推翻司法鑒定結論。
第二,對于退伙糾紛、財產清算糾紛中的合伙人而言,合伙人退伙的,需就合伙組織財產進行清算,厘清債權債務、出資、利益分配關系。如果合伙組織賬目不清晰,無法根據既有材料完成清算的,退伙人可以及時申請鑒定,以司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報告為依據,促進合伙組織清算,達成退伙、分配合伙財產目的。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1.鑒定事項限于專門性事實問題,不包括利用普通知識、社會公知等非專門知識即可作出判斷的事項,更不包括利用法律知識作出評判的事項。
案例1:《某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某某光電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2432號]
最高法院認為,鑒定事項限于事實問題中需要利用專業科學技術知識等專門知識進行鑒別、認定、分析和判斷的部分,即專門性事實問題,一般不包括利用普通知識、社會公知等非專門知識即可作出判斷的事項,更不包括利用法律知識作出評判的事項。在實踐中,某些鑒定意見可能在利用專門知識分析事實問題的同時,也就屬于法律適用的內容作出分析和判斷,并將法律判斷直接或者間接體現在鑒定結論中。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區分需要利用專門知識分析判斷的事實問題、不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分析判斷的事實問題以及需要運用法律知識評判的法律問題,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審查判斷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對不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分析判斷的事實問題以及需要運用法律知識評判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應當獨立作出評判,而不應直接或者單純基于鑒定意見作出認定。
2.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
案例2:《酒鋼集團肅北天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龍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89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應否采信的問題。因雙方對未結算的9天工程款以及停工損失發生爭議。經陜西煤化集團向一審法院申請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寧夏永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經審查,鑒定人及其工作人員均持有相關資質證書,具有從事本案鑒定工作的相應資質。案涉工程造價以及損失鑒定意見出具后,天亨公司對寧永信司鑒字(2019)第014號《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鑒定人依法進行了回復,但天亨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據此,原判決依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案件事實,并無不當。天亨公司認為鑒定人員不具有資質、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依據以及適用法律錯誤、鑒定內容不客觀等理由,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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