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5日,賴小輝在收條上寫下"所有租金已結清"的那一刻,劉小青以為這場糾纏三年的租賃糾紛終于落幕。她手里攥著備案協議和轉賬憑證,卻沒料到,一年后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凍結裁定,會把"白紙黑字"碾得粉碎。協議與執行:50萬元背后的雙重標準4:6的責任劃分:同案不同判的法院認定關聯與割裂:兩案審理中的邏輯矛盾
2023年5月31日,蒸湘區法院作出(2023)湘0408民初1460號判決。40天后,劉小青嚴格按判決書要求解除合同,經協商同意支付50萬元租金,雙方簽訂《協議》確認退房,賴小輝出具的收條清晰載明"租金全部結清",于是把收條送到蒸湘區法院,這份協議甚至在蒸湘區法院備了案——這本該是司法程序中最堅實的憑證。
2024年5月31日,詭異的轉折發生了。蒸湘區法院突然凍結劉小青賬戶108萬元,理由是"190平方米割租門面未騰退給賴小輝"。更荒唐的是,此時賴小輝早已將商鋪重新出租,新租戶都已進場裝修營業將近1年。"對方沒辦任何騰退手續就能租,我們按協議交房卻被說沒交?"劉小青拿著備案協議去質問,得到的卻是冷冰冰的執行裁定。
經多部門協調,賬戶雖解凍至50萬元,但凍結記錄被暫時隱藏。11月16日,劉小青莫名被限制高消費,三天后才得以申請解除。企業征信因此受損,貸款徹底泡湯——這場"主動依法履約"換來的竟是“執行未履行完全”,造成莫須有的信用污點。
3143號判決(一審)的謊言:未騰退的雙重標準
蒸湘區法院在(2023)湘0408民初3143號判決第12頁寫道:"被告未提交騰退證據,割租房屋至今未騰退"。這行字像根毒刺一般,2023年7月5日的《協議》和收條原件被蒸湘區法院無視。協議明確約定"當日退還門面",賴小輝的收條和法院備案回執能佐證每一個字。2024年7月10日,劉小青向衡陽市中院提交糾正申請,附上全套證據——可至今石沉大海。
"法院就有備案協議和收據,卻在判決里說'未騰退'?"劉小青的質問撕開了更刺眼的矛盾:蒸湘區法院一面認定1460號判決已履行,又認為劉小青一方未騰退門面給賴某輝,又用"未騰退"為由凍結賬戶,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與賴小輝案的糾葛尚未平息,劉小青一方與雁禧公司的租賃合同糾紛又添新疑。2020年5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劉小青一方提供地下六個車位供承租方安放酒店設備,這與前承租人衡陽某有限公司使用十年的方案完全一致。但雁禧公司在裝修時遭遇業主阻擾后,法院認定劉小青一方"未能積極出面解決",需承擔40%違約責任。
這一認定讓劉小青難以接受。他們的民事上訴狀詳細列舉了協調記錄:陪同雁禧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煌程與物業溝通十余次,最終在華興街道專題會議上確定新安裝位置,甚至明確"對非法阻工人員上報公安"。但判決書中,這些努力被簡化為"推諉行為",而雁禧公司在會議后仍未施工的事實卻被輕描淡寫。
租金計算的爭議更顯蹊蹺。一審法院核算截至2024年3月9日的租金為6,251,716元,按60%責任比例判雁禧公司支付3,751,029.6元。但劉小青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周煌程在2022年7月明確表示"正在辦理銀行按揭貸款以交納所欠租金",證明資金鏈斷裂才是違約主因。更關鍵的是,判決生效后,他們分文未收到雁禧公司的付款,卻要承擔734,130.8元的裝修損失賠償。
劉小青始終質疑的一點是,法院為何要將賴小輝案與雁禧公司案強行割裂。在賴小輝案中,一審法院認定"與租賃合同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但在雁禧公司案中,同樣涉及該商鋪的租金計算卻被納入判項,導致他們既向賴小輝支付了全額租金,又因雁禧公司違約無法收回對應收益。
這種審理邏輯的矛盾在執行階段尤為突出。當劉小青一方請求法院核減,雁禧公司在2023年7月5日收房之后的租金時,竟然未獲采納;而法院卻以他們"可能收到周煌程租金"為由,在賴小輝案中繼續執行。更令人費解的是,雁禧公司股東周煌程、李樹、陳梅良在《股東投資合作協議》中承諾的800萬元投資,且出資期限延至2050年,這種明顯的資本不足,卻未被法院認定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
被扣劃的50萬元至今未還,凍存在蒸湘區法院已有14個月,企業因征信問題瀕臨停滯。劉小青想不通:當同案能跑出兩種判決標準,當"依法履約"換來的是信用停滯——民營企業該信什么?如果法律的公平正義和公民的誠實守信不在法院審理標準之內,那么八項規定精神保護群眾利益又從何處體現呢?
這場持續四年的糾紛早已超越個人恩怨。它像面鏡子,照出某些司法環節里"權大于法"的陰影。劉小青仍在等,等那50萬元歸來,也在等法院公平判決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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