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專利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黃彩麗撰寫的《工業產品外觀之著作權、專利權疊加保護成因及其權利邊界厘定——上海某材料公司訴廣州某墻紙公司著作權侵權案》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25年度案例》。現予轉載,以饗讀者。
基本案情
上海某材料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名稱分別為"Cxx"及"Bxx"的美術作品,并獲頒發《作品登記證書》。材料公司稱其為開發適用于酒店、商業空間及高端家裝的背景墻面,創作涉案"Cxx"及"Bxx"設計,兩款墻紙有強烈的藝術感和時尚感,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極簡主義美術作品,"Cxx"作品自磚墻里獲得了靈感,將長方形做凹凸處理,并增加線條,使立體感突出;"Bxx"作品從石塊狀的建筑外墻和織物獲得靈感,將寬度不等的長方形狀的立體圖案隨機組合,用細膩布紋增加畫面柔和度。上海某材料公司主張廣州某墻紙公司生產、銷售的兩款被訴墻紙與"Cxx""Bxx"墻紙近似度高,侵犯其對"Cxx""Bxx"兩款墻紙的復制權及發行權。
"Vxx"微信公眾號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10月24日發布的文章中稱“V××總部在2016年春季向全球推出了全新的七種墻布系列產品”,并分別展示“C××”“B××”墻紙。
廣州某墻紙公司提交的專利號為ZL2012××.4.名稱為“墻紙(74)”的外觀設計專利文獻顯示,該專利為方形墻磚凹凸相接的墻紙產品設計,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12年6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10月10日。
案件焦點
1.工業產品外觀能否以極簡主義美術作品標準獲得專利權、著作權的疊加保護;
2.工業產品外觀的著作權、專利權之間的邊界及權利認定標準。
法院裁判要旨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C××”墻紙由大小一致的、凹凸不平的小長方形組成;“B××”墻紙由大小不一的、寬度不等的、厚度相同的類似石塊的立體圖案組成。上述墻紙圖案的色彩單調,組成元素為一般公眾所熟知的圖形,色彩和圖形的整體構圖亦屬于簡單搭配組合,并未展現出獨立于其實用功能的藝術成分,未達到作為美術作品應有的創作高度及審美意義,涉案墻紙未構成美術作品。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海某材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某材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列舉的作品種類未包括實用藝術作品,對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對美術作品標準進行判定。雖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的雙重屬性,但實用藝術作品在尋求獲得著作權保護時,對其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應著重于藝術性。達到一定的藝術創作高度,足以體現作者在美術領域的獨特創作。
當工業產品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尋求著作權保護時,由于著作權保護期限長、缺乏法定授權確權程序、無效宣告程序及相應的失權公示程序,如工業產品的著作權保護標準設定過低,容易導致經營者轉向謀求工業產品外觀的著作權保護,更容易導致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制度被架空和著作權的濫用,故在認定工業產品是否因具有審美意義的獨創性而受到著作權保護時,據以判定審美意義獨創性的藝術創作標準應略高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新穎性標準。本案中,墻紙產品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是其設計具有著作權法上審美意義的獨創性。涉案“Cxx”“Bxx”墻紙設計早已公開宣傳、銷售,難以依據專利法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權。而且,相對于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設計而言,前述二者設計的獨創性未達到略高于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標準,也未達到著作權法上審美意義的獨創性。上海某材料公司主張廣州某墻紙公司侵害著作權的意見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上海某材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黃彩麗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專利審判庭
三級高級法官
隨著商品市場的多元化,越來越多的工業產品經營者意圖通過著作權訴訟來獲取對其產品外觀設計的排他性保護。尤其是,部分案件中,經營者主張其工業產品外觀構成極簡主義美術作品,實踐中,如工業產品外觀的可版權性認定標準過低,容易導致工業產品外觀謀求著作權與專利權的疊加保護,更容易導致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制度被架空和著作權的濫用,不僅違背專利保護制度的法旨,也不利于工業創新發展。現代商業模式下,如何有效規制因工業產品外觀的著作權認定標準過低而導致外觀專利審查制度架空、著作權濫用,并實現對文化創作的嚴格保護,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
一、關于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標準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新穎性標準、商品特有裝潢的識別性標準之間的關系
上海某材料公司主張其涉案"Cxx"及"Bxx"墻紙設計為極簡主義美術作品。在司法實踐中,經營者在工業產品外觀難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況下,通過提起侵害著作權訴訟或不正當競爭之訴來獲取對其產品外觀設計的排他使用權益。但是,工業產品外觀的專利權、著作權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益之間的法益并不相同,其受法律保護的程度并不相同,其獲得權利的標準也應有所區別。
(一)關于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商品特有裝潢權益的保護對象之重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為產品的形狀、圖案及色彩相結合的美感設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在商品外部所附的圖案及其排列組合所構成的裝潢,當其能夠區別商品來源時,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裝潢。由此可見,就工業產品而言,產品裝潢、產品外觀設計和實用藝術作品同樣是基于其外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三者的結合所形成富有美感的產品設計。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特有裝潢權益在保護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時,三者的客體存在重合性。相對而言,實用藝術作品在類型上更接近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判定實用藝術作品是否達到具有審美意義的獨創性問題上,外觀專利設計產品的新穎性及可專利性判定標準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上海某材料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墻紙著作權實質是對作為立體工業產品的墻紙外觀設計主張以著作權進行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的雙重屬性,但對其獨創性的判斷應注重于藝術性,實用藝術作品應具有審美意義,達到一定的藝術創作高度,可表現作者在美術領域的獨特創作和思想。
(二)關于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特有裝潢權益認定標準之差異
1.從有效保護期來看,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遠長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亦即,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保護期不低于五十年。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計算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于2020年修正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十五年。由此可見,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超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至少達三十五年之久。
2.從授權審查程序及失權宣告程序來看,專利法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確權程序、失權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均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由此可見,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而言,外觀設計專利的取得需經授權程序,且其可能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有相應專利權失權的公示制度。此外,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保護范圍僅限于指定的產品類別。而著作權、商品特有裝潢并無法定的授權確權、失權程序,通常以提起侵權訴訟的形式進行確權,著作權的權益也不因使用與否的原因而導致減損。
二、關于工業產品外觀獲取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條件
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工業產品外觀的保護是否疊加式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部分意見認為,三者的保護客體不同,邊界清晰;部分觀點認為,當工業產品的外觀具備技術性、藝術性、識別性時,可獲得疊加保護模式。
(一)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
上海某材料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其"Cxx"及"Bxx"墻紙設計為極簡主義美術作品。一項工業產品的外觀,可能同時具備技術性、藝術性、識別性,但其獲得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權益的基礎并不相同,三者并非疊加關系。
1.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所體現的美感性、藝術性、獨創性,是基于審美價值所體現出來的創造性智力投入。
2.專利權法對于外觀的設計方案予以保護,保護的是產品外觀的新穎性和美感,以及與產品結合,其權利所保護的是圖案和產品結合背后所體現的一種競爭優勢。
3.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品特有裝潢的保護,是基于對商品特有裝潢所承載的識別性和商譽,以及其所形成的市場資源配置及競爭秩序。
(二)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工業產品外觀保護標準的認定及其邊界
無論能否成為極簡主義美術作品,即使具備技術性、藝術性、識別性工業的產品外觀,獲得專利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工業產品外觀的保護程度不同,其獲得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標準亦應有所不同,三類法益之間并非疊加關系。
1.如工業實用藝術作品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獲得著作權的確認,則其法律效果包括權利人對該工業設計的實用藝術作品享有不少于五十年的絕對權利。而且,在現行法律制度中,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權并未設置相應的失權程序及失權公示程序,故即使在具體案件中該實用藝術作品被認定為非美術作品,也缺乏相應的登記程序對著作權失權的狀態進行公示,該認定不必然導致作品登記撤銷程序的啟動。因此,相應地,實用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所達到的藝術創作高度也應高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工業產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理論上具有可分離性,但在判斷標準上始終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存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不當延及的風險。若權利人意圖使其工業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獲取著作權法的保護時,往往選擇通過在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中請求法院認定侵權行為的程序,來確認其工業產品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亦即,通過侵權訴訟來完成其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權程序。當事人通過侵害著作權糾紛來確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不僅可實現其作品確權的目的,還可免去專利相關審查程序,并可較少成本獲取對工業實用藝術作品的最大保護。相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易于通過個案訴訟獲取,且獲得保護的類別范圍更廣。
3.對實用藝術作品而言,其具有美感的外觀設計本質追求是獲得經濟效益,但其獨創性尚不足以成為競爭法保護的原因,其通過使用、宣傳等市場行為而具備來源識別性時,才能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保護。當工業產品設計者的自由個性發揮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外觀設計以迎合市場需求為主要目的且投入大批量工業生產時,其應納入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當工業產品尋求著作權保護時,不應僅限于一般作品的獨創性認定標準,基于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長、確權程序及失權公示程序缺失等因素考量,在認定具體的工業產品是否因具有審美意義的獨創性而受到著作權保護時,據以判定審美意義獨創性的藝術創作標準應略高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新穎性標準。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于2022年5月5日在我國正式生效,而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擴大了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將局部設計納入專利法賦予排他性權利的范疇,而且,增加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并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至15年。前述規定,已加大對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力度,工業產品外觀也更加適合借助外觀設計專利法加以保護。
產品特有裝潢具有獨創性,是其產生來源識別性的前提,通過市場運營而承載商譽后,當其為經營者帶來的市場競爭優勢受到競爭對手損害,并因此影響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時,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工業產品外觀的可版權性標準有待立法明確的情況下,對工業產品外觀進行著作權保護時,如僅適用一般作品的獨創性認定標準,將容易導致未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工業產品通過主張著作權的方式,規避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審查,反而獲得期限更長的著作權保護,這不僅易使外觀設計專利制度被架空,而且違反專利保護制度的法旨,不利于工業產品創新發展。工業產品的著作權獨創性標準略高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新穎性標準,有助于解決防止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著作權濫用與加大對文化創作的司法保護力度之間的衡平問題。
編輯 | 黃芷丹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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