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過法律、自律與技術的多管齊下,有聲讀物產業方能乘風破浪,行穩致遠,釋放出更大的文化與經濟價值,為全民閱讀注入新活力,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新藍海中,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駛向更加光明的未來。
在新的傳播媒介和技術持續迭代的浪潮下,電子媒體給傳統報紙和雜志帶來了強烈的沖擊。在這種大環境中,“聽書”(有聲讀物)作為一種新興的閱讀方式悄然興起。移動音頻的迅速普及,逐漸改變了人們的閱讀習慣,在網絡內容領域占據了相當可觀的份額。
有聲讀物一般是基于現有的文本作品進行錄制,并通過網絡剪輯的方式制作完成,其是否具備著作權的問題常常引發爭議。而這一爭議又直接對后續的授權、傳播以及侵權責任認定產生影響,亟須得到妥善解決。
有聲讀物著作權鑒定
有聲讀物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美國,最初是為了幫助視力有障礙的人閱讀。《辭海》中解釋為“錄制在磁帶中的出版物”,是通過聲磁技術將聲音存儲在磁帶或光碟等介質上的最早的文字資料形式。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有聲讀物的記錄媒介已不再局限于錄音帶和CD,還可以通過手機、計算機等網絡技術進行語音文檔的存儲和記錄。美國有聲讀物學會將有聲讀物定義為:以磁帶、高密度光碟或純數字文件形式存在的,其中包含超過51%書面內容的聲音制品。
由于有聲讀物起源于歐美國家并逐漸普及到各地的公立圖書館和音樂公司,它已成為歐美人日常生活中的必備品。因此,美國聲音出版組織提出了“聲音出版聯盟”,并制定了相應的行業規范,國內大部分學者也認同其定義的有聲書籍。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圖書種類的不斷增加,這種定義已無法全面涵蓋所有聲音內容。與人們的傳統認知不同,有聲書籍并非必須以書面形式為創作根基。除了依據現成文本進行錄制外,通過即興錄音、直播等創新方式發布的有聲內容,同樣豐富了有聲書籍的范疇,書面形式不再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曾幾何時,盒式磁帶和光盤作為有聲讀物的主要載體,在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時過境遷,如今智能手機和電子閱讀器等便攜設備成為主流。這些設備讓有聲讀物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人們無論身處通勤路上、健身房中,還是家中的沙發上,只需動動手指,便能隨時隨地獲取并享受有聲讀物帶來的知識與樂趣。
在內容層面,有聲讀物的種類也日益多元化。從早期單純的文學作品朗讀,逐步延伸至相聲、評書、廣播劇、談話節目等多種形式。這種演變不僅滿足了不同受眾群體的多樣化需求,也使得有聲讀物市場充滿活力。
然而,有聲讀物作為一種新型的復合產品,在形態和內容上持續更新迭代,其生產形式多元,因此,學界對于其定義尚未達成統一共識。在這一背景下,對有聲讀物進行精準界定和科學分類變得尤為重要。清晰明確的定義不僅有助于在版權保護、內容監管等方面為各相關方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更是維護著作權秩序、保障創作者與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現實需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只有具備“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才構成受保護的作品。對有聲讀物而言,其獨創性需體現在對原文字作品的表達形式或內容進行實質性改變或創新。若有聲讀物僅通過朗讀、錄音等技術手段將文字作品轉換為音頻,未改變原作品的表達內容或形式,則屬于對文字作品的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
在琳瑯滿目的有聲讀物市場中,要準確判斷某一有聲讀物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定義的“作品”,需要從兩個關鍵維度考量。
其一,審視其是否具備獨創性,即該有聲讀物是否在內容編排、表現形式、創意構思等方面體現出創作者獨特的智力投入,而非簡單機械地重復已有內容。
其二,考量原創內容在原作中所占的比例。如果音頻材料僅僅是逐字逐句、毫無創新地朗讀原文,或者僅僅改變了文本的表達形式(如將文字轉化為語音)和載體(從紙質變為音頻),而缺乏實質性的原創內容與獨特創意,那么,這類有聲讀物不應被視為具有獨立著作權的“作品”,而應被認定為書面作品的音頻復制品,其著作權歸屬遵循原書面作品的著作權規則。
例如,能夠即時將文本文檔轉換為聲音的TTS——語音合成技術(也稱文語轉換技術),其借助智能終端,能將文本文檔即時轉換為聲音,實現“看書”與“聽書”的便捷切換。從著作權法角度,復制作品需長時間穩定固定于有形物質媒介。若TTS技術將書籍以聲音形式記錄供欣賞,因僅是表達方式改變,缺乏創造性工作,不具“獨創性”,被視為書面作品復制品;若只是實時轉換聲音,不在特定時空長期固定或事先錄制,未侵犯著作權人權利,不應視作有聲讀物,其行為是否受保護由著作權人決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涉及作品修改、翻譯等規定。影視領域中,廣播劇是典型的原創有聲讀物。廣播劇以文本為基礎,眾多演員通過聲音敘述推進劇情,依據故事需求調整文本內容,塑造人物形象,還會加入角色對話、獨白、音效和音樂營造氛圍。制作過程中,配音演員、音效師等多方協作,賦予原有文本新精神內涵,隨劇情、演員情感及配樂不斷調整完善,耗時久,凝聚多方心血。與簡單誦讀不同,廣播劇是對文字作品的顯著修改與語言再創造,改變了原文字作品的內容,應視為對文字作品的重新詮釋。
有聲讀物侵權困局
隨著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有聲讀物作為一種新興的文化載體,因其內容涵蓋廣泛,獲取限制較少,短時高效的知識輸入等特點受到越來越多聽眾的青睞,它能夠解放讀者雙眼,實現碎片化“閱讀”,已然成為全民閱讀的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在新媒體時代,作品的復制傳播是有聲讀物對其社會功能文化的積極回應。作為一個日益壯大的市場化產業,有聲讀物已經突破了傳統單個作品對應作者、出版商和讀者的運作模式,形成了涵蓋文字內容授權方、有聲內容制作方、平臺運營方、版權管理方、網絡用戶等的完整產業鏈。在有聲讀物產生過程中,不同生產模式下產業鏈上各主體身份不再單一,權利義務關系也愈加復雜。
成為有聲書的那些事兒
除了有聲讀物產業涉及多個產業鏈相關方(版權方、出版方、制作方和傳播平臺等),這些環節的授權鏈條容易出現“斷鏈”風險,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外,平臺對用戶生成內容(UGC)的審核疏忽也是一個重要問題。例如,陳某在某文學網站發布小說《土匪攻略》,網站與陳某簽訂合同獲復制權、傳播權。喜馬拉雅公司未經許可,任由用戶“踏浪”將小說改編成音頻在App分發。最終法院判定,喜馬拉雅作為知名有聲書提供商,未盡管理義務,將未審核內容上傳,對侵權存在過失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有聲讀物侵權糾紛實務案例的日益豐富,也折射出有聲讀物著作權保護面臨多方面的挑戰和問題。用戶版權意識淡薄,平臺審核困難。相關數據顯示,約40%用戶優先搜索免費資源,使得正版付費率低,且平臺版權教育缺位,僅3%用戶清晰認知盜版法律風險,這使得侵權行為有了一定的市場需求。
另外UGC模式在有聲閱讀行業中廣泛應用,用戶既是內容的生產者也是傳播者,甚至一些用戶為了博取眼球,發布的內容可能存在導向偏差等問題。并且,有聲讀物無法通過設置敏感詞、圖片識別等技術來甄別音頻中是否混入了不合適的聲音內容,審核難度較大。
最新發布的《2024年度中國數字閱讀報告》顯示,2024年我國數字閱讀市場總體營收規模為661.41億元,其中有聲閱讀作品數量占比約為32.45%。面對如此大的市場份額,被侵權人獲得的分配收益卻是失衡的。據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夏海龍律師介紹:有聲書版權糾紛最主要的特點在于著作權人往往會單獨起訴有聲書平臺甚至提供有聲書App下載的應用商店要求賠償,比如荔枝FM、懶人聽書、聽書神器甚至蘋果應用商店都曾因有聲書侵權而被起訴過,約30余件此類案件,幾乎全都進入了二審,但判賠金額多的不足3萬元,甚至有的僅幾千元。相比冗長、繁雜的訴訟程序和不菲的維權成本,訴訟收益微乎其微。維權成本之高,讓眾多“弱小”權利人沒有太大動力去打官司維權。
為了應對這些挑戰,2024年7月,在全國新聞出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由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牽頭,有聲讀物專業委員會組織,廣東大音音像出版社等28家機構參與的《有聲讀物》國家標準正式發布。該標準規定了有聲讀物的制作流程、質量指標、具體評測方法及內容發布平臺的技術要求,明確規范了有聲讀物的出版制作、質量主觀評測及平臺系統運營服務等內容,對有聲讀物的版權歸屬、版權授權流程進一步規范,對版權侵權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該標準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完善標準體系、促進有聲讀物精品創作和傳播以及提升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多管齊下,駛向有聲讀物新藍海
在數字化浪潮的推動下,有聲讀物作為“耳朵經濟”的核心力量,憑借“以聽代讀”的獨特優勢,展現出了不可估量的發展潛力。
從國際市場來看,過去幾年,全球有聲書市場一路高歌猛進,始終保持著較高的增長率。在美國,有聲讀物市場發展成熟,年度營業額突破25億美元。虛構類小說在聽書領域占據主導地位,聽書消費者不僅平均年齡更年輕,家庭收入也普遍偏高,且這種聽書習慣正逐漸向下一代滲透。在德國,25~40歲的移動通信設備用戶成為有聲讀物的忠實擁躉,文學類作品以及兒童/青少年讀物備受青睞。
科幻小說《三體》廣播劇在喜馬拉雅平臺獲9.6的高評分。
國內市場同樣表現亮眼。第22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表明,我國數字化閱讀方式接觸率達到80.6%,2024年有38.5%的成年國民通過聽書的方式進行閱讀,有聲讀物用戶群體持續擴大,且呈現出明顯的年輕化趨勢。在快節奏的生活中,通勤、運動、做家務等場景下,有聲讀物滿足了人們利用碎片化時間獲取知識與娛樂的需求。
隨著用戶需求的持續釋放以及市場的不斷成熟,有聲讀物在文化娛樂市場的影響力與日俱增,有望占據愈發重要的地位。科技的飛躍為有聲讀物開創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發展道路,如AI技術實現了個性化推薦、智能朗讀與創作輔助,空間音頻技術打造出沉浸式的收聽體驗等眾多新興商業模式不斷涌現,進一步拓展了產業邊界。
盡管當下有聲讀物領域已初步構建起法律法規體系,但在應對行業快速變革時,現有法規的滯后與局限性日益凸顯。部分新興模式中的版權權屬模糊不清,侵權成本較低,維權難度較大。因此,推動有聲讀物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甚至具備一定前瞻性,刻不容緩。與此同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強化技術層面自我保護,同樣不可或缺。
只有通過法律、自律與技術的多管齊下,有聲讀物產業方能乘風破浪,行穩致遠,釋放出更大的文化與經濟價值,為全民閱讀注入新活力,在數字經濟時代的新藍海中,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駛向更加光明的未來。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5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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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校:苑寶平;審核: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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