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菲律賓媒體7月26日報道,最高法院以違反憲法中關于一年內不得多次提交彈劾投訴的規定為由,阻止了對副總統薩拉的彈劾案。
最高法院發言人卡米爾·廷于7月26日星期五宣布,最高法院全體大法官以一致決定,宣布針對杜特爾特的彈劾條款違憲。廷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副總統薩拉的彈劾投訴因一年期規定而受阻,且在彈劾程序的各個階段都應適用正當程序和公平原則?!睋⑺f,由于彈劾被宣布違憲,參議院無法獲得對此案的管轄權。不過,最高法院澄清稱,這并非認定薩拉無罪,只是新彈劾投訴最早需到2026年2月6日才能提交。
最高法院的裁決依據是1987年《憲法》第十一條第三節第五款:“在一年內不得對同一官員發起一次以上的彈劾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在三個月內,針對薩拉提出了四項彈劾投訴。第一項投訴于2024年12月2日提出,詳細列出了24項條款,分為四大類:貪污腐敗、賄賂、違背公眾信任和其他重罪。隨后,2024年12月4日和12月19日又分別提出了兩項投訴,提出了類似的指控,包括涉嫌濫用機密資金和違背公眾信任。第四項彈劾投訴于2025年2月5日由215名眾議院議員提出。
廷進一步解釋稱,全體大法官的決定源于前三項彈劾投訴的提交、歸檔和駁回情況,這些投訴均在眾議院于2月5日休會前完成,而就在同一天,眾議院全體會議彈劾了薩拉。在最高法院全體大法官看來,歸檔意味著針對薩拉的彈劾程序已經啟動。因此,他們認為第四項彈劾投訴屬于同一年內再次發起彈劾。
廷還表示,盡管眾議院在自投訴提交后的十個會議日內完成了處理,但最高法院認為,“憲法并未賦予眾議院秘書長或眾議院議長任何決定該期限何時開始的裁量權”。她補充說,最高法院全體大法官表示,作為被告,薩拉“本應在彈劾條款提交至參議院之前,有機會就這些條款發表意見”。彈劾投訴和證據本應提供給眾議院所有議員。
廷宣讀裁決時表示:“眾議院必須有合理的時間來獨立決定是否支持彈劾投訴?!?/strong>最高法院全體大法官還主張,其職責是確保公平和正當法律程序得到維護。“目的不能證明手段的正當性?!备呒壷泶蠓ü亳R維克·萊昂內在其撰寫的裁決書中表示?!?strong>在正確的時間以正確的方式做正確的事。這就是法治的含義。這就是公平或正當法律程序的含義,即使是在彈劾案件中也是如此。”他補充道。
在新聞發布會上,廷澄清說,法院的裁決僅意味著眾議院針對副總統的投訴“違憲、無效且不存在”。實際上,該決定使參議院6月的會議作為彈劾法庭無效,稱其缺乏召開會議的管轄權。不過,廷表示,眾議院仍可選擇提交復議申請。
盡管該決定是一致通過的,但助理大法官阿爾弗雷多·本杰明·卡吉奧阿回避了此案,助理大法官瑪麗亞·菲洛梅娜·辛格當時正在休假。
(原文標題:‘Unconstitutional’: Supreme Court bars impeachment vs VP Sara Dute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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