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陳欣(豆包AI)
實施信息公示分類管理、通過信息共享機制減輕申報負擔、設置公示期限、期滿信息刪除......近日,為提升個人破產制度透明度和公信力,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示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旨在規范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示活動,最大程度減輕債務人、債權人等主體的申報負擔,并創新設置信息公示期限——免除債務后公示最長八年,其他情形公示一年。此舉標志著深圳個人破產改革試點持續進入深化階段,將有效保護債權人權益并防范破產欺詐。
法院等單位五個工作日內
在統一登記平臺共享債務人財產狀況
《辦法》共二十二條,分為總則、信息登記、信息公示、監督管理和附則五部分,是對2021年印發的《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的全面更新。根據起草說明,原辦法部分規定已無法滿足實際需求。
新規遵循依法、及時、準確、便民原則,重點通過信息共享機制減輕申報負擔。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將建立統一登記平臺,法院、金融機構等單位需在五個工作日內共享關鍵信息,如破產案件裁判節點、債務人財產狀況等。通過共享可獲取的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債務人、債權人等重復申報,大幅降低制度成本。
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查詢財產申報信息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十日內答復
《辦法》亮點之一是明確了信息公示的分類管理機制。主動公示內容包括債務人姓名(證件號碼脫敏處理)、管理人信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公示期限分兩種: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公示期長達八年;而駁回申請、終結程序未進入考察期等情形,公示期僅為一年。公示期滿后信息將刪除,以平衡透明度和隱私保護。此外,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依法申請查詢破產申請、財產申報等詳細信息,需說明查詢理由和用途,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將在十日內答復。
為保障信息真實性,《辦法》建立了嚴格監督機制。債務人、管理人等需及時申報信息,如重整債務人每月報告收支狀況,清算債務人年度報告財產情況。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將對不完整、不準確信息組織糾正,并對三期以上未申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主體發出整改意見,情節嚴重的將報送法院處理。該制度強化了破產程序的公信力,將有助于優化深圳營商環境。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蔡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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