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湖北網友發帖稱,有位員工成功覓得新職,便向公司提出打算下個月離職。聽聞此言,人事經理回應道:“何須等到下個月,你明日就著手辦理工作交接,然后離開吧。”
員工卻表明:“明天我不會走,我與新公司已商定好下個月入職。而且依據勞動法規定,離職需提前30天告知公司,我提前跟您講,也是為公司考慮,好讓公司有充足時間招聘新員工?!?/p>
人事經理則堅持:“公司有權決定用人與否,你既已提前找好下家,留在公司確實意義不大。你如今這般狀態,可謂是心已不在此,而我們需要全心投入的員工?!?/p>
員工即刻表示:“要是非要我明天離職,我就去申請仲裁。”不禁想問大家,類似這種情形,員工申請仲裁能勝訴嗎?難道員工提前通知公司反倒做錯了嗎?
此帖一發,迅速引發網友圍觀和熱議。有網友表示,你記住,自己提的辭職報告,是公司有權最多留你30天,能不能早走是公司說了算!反過來公司辭退你,你有權要求留下最多30天,能不能早走你說了算。
有網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員工提前告知公司下個月離職,已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公司要求員工明日就離職,這種做法不違反勞動法。雖然員工希望按自己通知的時間離職以便到新公司入職,但法律規定提前30天通知是勞動者的義務,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提出辭呈后,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讓勞動者繼續工作滿30天,也可在30日內隨時同意勞動者離職并辦理交接,這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所以,員工申請仲裁通常不會獲得支持。
自從有了AI,不懂了就問一下。
也有網友評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通知,這個無需公司同意立即生效。現在公司要求主張第二天就解除勞動關系,這就是公司違背了解除日期的條款,這個可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是我問律師事務所得到的回復,供參考。所以不要為了一個月的工資而因小失大。
針對此事,從網友的評論來看,似乎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認為公司的處理沒毛病,也有人咨詢律師,分析公司行為可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此一來,需要支付賠償金。
但是,從求職者角度分析,哪怕公司涉嫌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動發起離職的是員工。而且,他馬上要奔赴新的工作崗位。很顯然,為了這個把月的工資,去與原單位對簿公堂,對于自己的職業發展是不利的。而且,也未必能贏。如此一來,那這就是得不償失。
換位思考,企業的做法可以理解,當一個人提出離職時,大概率心已經不在公司了。如果工作沒有太大影響,那就是抓緊安排交接,打發走人,不要讓該員工的負面情緒影響到其他同事。
對此,你怎么看呢?
來源:火山詩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