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日前的最新數據顯示,美元“穩定幣”供應量已經突破1000億美元。其中USDT 約占62.61%,USDC 約占 20.42%,BUSD 約占 8.89%,DAI 與 PAX 各占約 4.48% 與 1.36%。美元穩定幣的總供應量,已經從年初的 300 億美元左右實現了3倍左右的增長,其中USDC 更是實現了7倍以上的瘋狂增長。
所謂美元“穩定幣”,是由歐美私人機構發行的,1比1錨定美元的鏈上虛擬貨幣,例如USDT由一家名為 Tether (泰達)的公司發行,USDC 由Coinbase發行。
誕生于2014年的USDT是“穩定幣”的鼻祖,其最初目的是為了方便虛擬幣交易。由于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貨幣具有高度波動性,同時多個國家政府對加密貨幣和法幣間交換采取限制措施,因此,與美元等值的USDT等穩定幣成為市場的香餑餑。從事加密貨幣交易的投資人,通常首先將法定貨幣兌換為USDT等穩定幣,然后通過USDT進行其他加密貨幣的交易。
根據泰達公司的商業模式,當投資人向泰達公司匯入美元,即可以獲得等量的USDT虛擬幣,這一過程也被稱之為“鑄幣”,而當投資人向泰達公司繳銷USDT,則可以獲得等額的美元。泰達公司不僅可以收取鑄幣與繳銷過程中的手續費,還可以享受持有期間美元所產生的利息。從以上模式我們可以看出,美元“穩定幣”的本質是一種美元電子憑證,非常接近“數字美元”。
近年來,中國大陸成為使用美元“穩定幣”的主要市場。與此同時,USDT的使用場景也在不斷“出圈”,除了用來交易虛擬幣,利用USDT進行洗錢成為一個新的犯罪途徑。去年以來,廣東中山、福建莆田、河北獻縣等地警方已經通報多起利用USDT等數字貨幣進行洗錢的案件,涉案金額均達數千萬元。
其“洗錢”過程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將非法資金通過化整為零的形式,轉入多個分散的銀行賬戶,再通過這些賬戶在某些虛擬幣交易所的“OTC”、“C2C”平臺上,購買美元穩定幣(USDT),并將這些USDT轉入到指定的鏈上地址,最后通過在不同錢包地址之間不斷進行混幣洗幣,再轉給境外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套現。同時,國外不法資金進入國內,只需要進行反向操作即可。
5月18日,“三大協會”曾聯合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其中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
然而,這樣的協會公告,對于打擊人民幣與USDT等美元“穩定幣”的互兌,幾乎沒有任何意義。目前階段的人民幣與USDT的互兌業務,99%以上采用所謂的“C2C”交易方式:由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撮合、擔保、信息交流等服務,由投資人之間“一手交錢,一手轉幣”,對于這樣的交易方式,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進行有效監管。
而提供“C2C”交易平臺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在2017年“94”之后,盡管實際運營團隊及客戶都依然在境內,但其法人機構均已名義上遷至國外,監管上面臨一定的困難。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主要采取的是“個案打擊”,如去年10月、11月,兩家知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主要負責人先后被公安部門帶走配合調查,均與平臺提供的美元穩定幣OTC業務中,涉嫌為賭博資金洗錢提供服務有關。
據推測,當前我國每天通過各大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的人民幣與美元“穩定幣”互兌業務,其交易量可能已經達到百億元級別,給國家金融安全與外匯管理帶來巨大風險隱患。
面對這樣的情況,當務之急是應當立即將USDT等美元“穩定幣”納入外匯管理。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五)其他外匯資產。
USDT等美元“穩定幣”,顯然是一種特殊的“外幣憑證”,理應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管轄。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當前,各大虛擬幣交易所普遍提供的人民幣與美元“穩定幣”互兌的“OTC”、“C2C”業務,其本質是在為非法的“外匯業務”提供便利與服務,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在美元不斷放水的背景下,各種形式的美元“穩定幣”,實際上充當了美元濫發的幫兇角色,并與各種“空氣幣”聯手,借助區塊鏈這一新興技術,加速收割“全球韭菜”。這樣的情況,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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