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家住龍華區璽園小區的業主向我們欄目反映,說璽園小區的開發商本應于去年12月31日將房屋交至業主,但半年過去了,至今仍有大多數業主“無家可歸”,對此,該開發商遲遲未能解決問題。這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
01
龍華區璽園小區業主“無家可歸”?
開發商至今未能按約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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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華區璽園小區業主“無家可歸”?開發商至今未能按約交房
近日,創財經記者來到了位于龍華區的璽園小區,據業主代表介紹,璽園小區由廈門建發集團承建開發, 起初這位業主也是看中了小區的容積率低,房屋使用面積大,開發商又是國企,會有一定的保障,才選擇購買該小區,可沒想到的是,距離開發商承諾的交房時間已經過去了半年,自己卻至今“無家可歸”。
業主 劉女士:
是廈門建發(集團)開發的,我想國企這樣一個樓盤應該會有保障,當時的均價是我買的是5萬2(每平方米)左右,我們當時看的其他樓盤都是4萬3到4萬6,但是我們想的就是1.0的容積率,而且使用面積那么大,算一下均價也是非常劃算的,然后我們就買下來了。
有業主告訴創財經記者,此前他們多次與廈門建發集團溝通交房時間,可其卻采用分批交房的手段,致使到現在仍留有74戶未交房。
而讓業主們更憤怒的是,目前,廈門建發集團想要交付的房屋不但沒有衛生間和廚房,連最基本的房頂都沒有完全封閉,這樣的房子讓人如何居住?
業主 李先生:
現在開發商讓我們來收房,但是我們的主臥是沒有的,我們主臥有一半的面積是沒有頂的,也沒有封閉面。大多數的業主,74戶里面有一大半是沒有廚房,3樓的廚房和4樓的洗手間是沒有的、缺失的,所以說我們這個房間現在基本居住屬性都沒有,這本來是屬于我們的衛生間和廚房的位置,他們現在這一塊沒有搭出來,造成我們這一層這個房子是沒有廚房的,4樓是沒有洗手間的。
業主代表表示,在與廈門建發集團的多次協商下,璽園小區業主們愈發“心灰意冷”,建發集團自始至終都保持著十分“高冷”的態度,對于業主們想要解決的問題“愛搭不理”,甚至還提出了讓人完全無法理解的賠償方案,其敷衍的態度,讓業主們難以忍受。
業主 李先生:
他們給出了一個賠償方案,就是給我們一個裝修補償,我們臥室加上廚衛總共是20多㎡,他們給了我們一個20萬的補償方案,說是裝修補貼,讓我們在上面簽字收房,然后整個天臺的60多㎡是無法使用的,所以說20萬你們覺得誰會接受?
業主劉女士:
目前為止,他們就是一直打發我們的態度,我們約他(開發商)開會,他都不樂意,你說這怎么能解決問題對不對?
此外,有不少業主認為,廈門建發集團涉嫌虛假宣傳,當初在預購房屋的過程中,銷售人員曾承諾,購買的房屋面積會和開發商展示的樣板間一樣,并且有額外的贈送面積??僧敺课輰嶋H交付下來后,業主卻發現存在明顯差異,光是房子的使用面積就大大縮水,這讓業主們直呼上當受騙。
業主 劉女士:
他們之前是承諾是有贈送面積,我們買的89㎡的房子,然后承諾贈送,他說能使用率能達到108(平方米)或者110(平方米) ,贈送面積是非常大的。
業主 李先生:
售樓處當時給我們已經承諾了贈送面積。第二個我們以為看到的樣板間,就是我們所要買的一些東西,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怎么是哪些是贈送,哪些是實際應有的。
目前,璽園小區業主們唯一的訴求 就是希望廈門建發集團能夠擔起開發商的責任,積極的作出正面回應,要么給出合理的賠償解決方案,要么將購房時約定的同面積房屋給到自己,讓自己“有家可回”。
業主 李先生:
我們訴求就是按照當時承諾給我們的房子交房,我們也不需要什么額外的費用,我們也不會去占他們的便宜,但是把我們該有的房子給我們。我們現在74戶業主里面有大部分都是在深圳一套或者是首套住房,我們今天業主來了很多,懷著孕也有,大家都是為了孩子將來的上學、居住,現在都成了問題,74戶業主現在在深圳無家可歸。
02
璽園小區開發商暫不回應
律師:業主有權追究其合同責任
那么璽園小區開發商——廈門建發集團 是否如業主所說的那樣,存在著虛假宣傳以及逃避責任的情況?為此,創財經記者也聯系到了廈門建發集團相關工作人員,他們會如何回應呢?我們繼續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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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璽園小區開發商暫不回應 律師:業主有權追究其合同責任
創財經記者在現場也聯系到了廈門建發集團的工作人員,對于記者的詢問,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還無法作出相應回復。創財經記者只好將聯系方式留給該工作人員,希望建發集團針對業主所提出的房屋面積縮水以及延期交房等問題進行回復,但次日建發集團卻來電表示,針對此事,集團目前不會作出任何回復。
廈門建發集團工作人員:
就是暫時不回復,因為沒有其他的信息給你們,我們什么時候覺得有必要再回復聯系你。
對于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一事,律師潘翔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的宣傳廣告以及現場展示的樣板房,如果構成對業主購買房產的選擇產生實質性影響,那么可以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一部分,因此,開發商要按照現場展示的樣板房平面結構向消費者交付房產。
律師 潘翔:
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房產的構成違約,假如說開發商存在偷面積、違章建筑的情況,這種違法的、不利的后果和影響,不能歸于小業主承擔,應該由開發商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的后果和風險。
此外,潘翔認為,如果開發商延期交付房產,并且交付的房產中不具備住宅屬性,如缺失廚房、衛生間等基本住宅功能,開放商將要承擔違約以及賠償責任,如果雙方的糾紛仍無法調節,業主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對開發商提起民事訴訟,來追究開發商違約的合同責任。
律師 潘翔:
小業主作為守約方,有權利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也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開發商如約交付約定的房產。開發商不能交付的,那么小業主有權利追究開發商相應的改變的平面結構的部分,或者是面積縮水部分的賠償責任。
來源:創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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