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研究5,朋友圈賣口罩詐騙為什么判這么重?
上一篇研究4說到朋友圈發廣告賣游戲賬號詐騙32000元屬于普通詐騙而不是特殊形態的電信詐騙,量刑應該在3年以下,按照深圳法院以往的案例大概判1年左右。
有咨詢者給我留言,說自己某某朋友剛剛拿的判決書,也是深圳的,金額也只3萬多,卻判了3年6個月,把判決書都發給我了。
我們還是把上一篇的兩組數據先拿出來,第一組,詐騙罪全國標準,3千起刑、3萬3年、50萬10年;第二組,詐騙罪深圳標準,6千起刑、10萬3年,50萬10年;
看過咨詢者發的判決書,這次不是游戲賬號,是賣口罩詐騙,不意外的是,廣東有明確的規定出臺,防疫物質詐騙嚴懲重判,意外的是,現在什么時候了,哪里買不到口罩,居然還有買口罩被詐騙。
再來看兩個文件,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這個文件,大家都知道,新聞報道了,網上也可以查到;但是,下面這一個文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網上也查不到,好在我們刑辯律師交流群對于這些新的刑事法律文件和政策方向文件都樂于共享,還有這個文件的PDF版本,2020年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高法發〔2020〕1號,第二十三條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前一款的行為騙取款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簡單點說,就是口罩等防疫物質的詐騙,全部按照最嚴格的標準,廣東乃至深圳,都得執行全國標準,跟電信詐騙一樣,從嚴從重。也想得通,疫情期間,打著防疫物質的幌子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國家的政策是非常對的,特殊時期行偷雞摸狗之事,必須重拳打擊。
只要是在刑法和法律文件的框架下處罰,能夠保證做到罪刑法定,即使從嚴從重處罰,我們刑辯律師也是非常支持。
最后,騙人之心不可有,防騙之心更不可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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