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21年5月21日,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金正大涉嫌連續五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具體而言金正大公開披露的《2015 年年度報告》《2016 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 年年度報告》《2019 年年度報告》以及《2018 年半年度報告》《2019 年半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金正大上述行為涉嫌違反 2019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規定,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證監會對金正大作出擬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150 萬元罰款;對萬連步給予警告,并處以 240 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 120 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 120 萬元;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處罰。
金正大年報造假行為令人咂舌,連續五年年報造假,證監會認為虛假陳述行為橫跨新舊證券法,適用新證券法,處罰150萬元,相較于舊證券法的頂格處罰60萬元,此次處罰更為嚴厲。除此之外,金正大在行政處罰后,還將面臨股民索賠。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證券市場投資者遭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影響受損失的,可以向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中介機構等主張民事損害賠償。根據金正大的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時間和揭露日時間,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團隊提示:
在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9月14日之間買入*ST金正,且在2020年9月15日之后賣出或持有*ST金正的虧損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最終條件以法院判決為準),欲委托本律師團隊進行維權訴訟的可以在小程序“俞強律師”上提交申請信息。
金正大成立于1998年,主營復合肥、緩控釋肥、水溶肥、生物肥、土壤調理劑等土壤所需的全系產品及為種植戶提供相關的種植業解決方案服務。2010年,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002470)。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被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0年7月1日開市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金正大”變更為“*ST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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