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王才亮律師
2014年10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晉寧縣(2016年末改晉寧區)晉城鎮富有村發生征地糾紛導致的沖突事件,導致7名施工方人員和1名村民共計8人死亡,另有18人重傷至輕微傷。2019年年底,這起征地血案終審判決,其中村民李海英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2021年9月15日,李海英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裁定書。
最高法院認為,昆明中院和云南高院認定被告人李海英故意殺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裁定不核準其死刑,撤銷云南高院對一審法院死刑判決的維持裁定,將該案發回云南高院重審。
至此,云南晉寧近七年之前發生的這次征地血案,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王才亮律師告訴筆者:“看到最高法院這個裁定書,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這是從2008年我們律師事務所設立為征地拆遷命案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以來的又一個典型案例。”
這個案子不僅僅是已被判處死刑的被征收拆遷人保住了生命,而且對于事實和是非的認定,王才亮律師團隊也進行了努力澄清。
王才亮的心情,溢于言表:“在此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法官表示敬意!這個案件的意義不僅僅是挽救了李海英個人的一條生命,還是關系到廣大失地農民能否依法維權的大問題。”
王才亮非常謙虛地說,這一切還得益于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我要向這個案件辯護團隊徐紅衛、張維玉等律師,包括昆明當地法援律師,以及當地為我參加這次辯護提供了諸多幫助的律師同仁,表示深深的謝意!”
成功了便和朋友們分享喜悅,不成功則會把淚水咽到自己肚子里,王才亮就是這樣一位律師,他最后懇切的希望公眾們,一定要相信中國律師中的大多數,都還是在堅守著法律的底線的,“法律不是萬能的,但一定是人們在黑暗中的那一點燭光”。
征得王才亮律師的同意,將其為李海英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詞發表于此——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依據法律的規定和本所的制度規定繼續提供法律援助,免費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海英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李海英的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在重審二審階段,我們作為辯護人在庭前認真閱讀本案案卷并認真參加庭前會議和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除了庭上發表辯護意見之外,庭后還提交了書面的辯護詞,系統的闡述了我們的意見。十分遺憾的是重審二審的合議庭以及審判委員會沒有重視我們的辯護意見,裁定維持了一審的錯誤判決。
我們認為李海英不能被判決死刑的理由除了重審二審提交的書面辯護詞陳述之外,著重闡述以下四點:
第一,本案從一審到二審存在著主要事實認定錯誤的問題。
如我們在二審當中提出的意見,一審判決將本案認定是“施工方為了恢復施工而引起的聚眾斗毆”不僅僅簡單的偏袒所謂的施工方而且是嚴重違背本案事實的。
本案的真實情況如案卷所記載和我們在二審辯護詞當中所指出的,是當地政府與泛亞中心的開發商為了企業違法建設得以進行而出資2200萬元雇傭楊汝明等人有預謀,有策劃,有準備的糾結了數百人去被告人李海英所在的村莊被占土地上以“復工”為名,挑起的一場8死18傷嚴重后果的流血沖突。這是國內自有土地征收制度以來十分罕見的事件,作為共產黨員和法律人對此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均認為地方政府一些領導與開發商策劃這一次沖突是為了涉案項目的復工,但十分遺憾的是案卷中沒有該項目有關施工合法的任何行政許可文件作為證據支撐。二審中我兩次申請了合議庭調取相關的施工許可和這個項目開工建設的相關法材料,均沒有得到采納,這就說明這個項目在發生沖突的時候是處于非法狀態。在非法的目的下組織暴力“復工”引起流血沖突是本案的真實情況,而組織的過程在案件當中均有證據證明。十分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對這些證據都視而不見,從而導致本案主要事實認定錯誤。
不正確認定沖突的策劃者與挑起者應負的責任,就不能正確確認沖突的其他各方的應負的法律責任。案卷材料足以證明李海英既不是這場沖突的策劃者、領導者,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海英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對李海英判決死刑缺乏事實依據。
第二,本案的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結果嚴重不公。
對于流血沖突造成了8死18傷的嚴重后果,我們深感痛心,認為相關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更認為對此要總結教訓,杜絕今后類似事件的發生。但是從本案一、二審裁判對所有涉案人員的處理來看,對李海英判決死刑明顯不公。
在那一場流血沖突中,李海英以及所在村莊的村民們是防御性的一方。一審判決對作為帶有自衛性質的村民一方量以重刑,分別被判處死刑、死緩等等,對楊汝明一伙黑惡勢力進行的有組織犯罪行為關愛有加,不僅無一人被判死刑,而且其首惡楊汝明原審中已經判了無期但重審一審以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為由改判了10年有期徒刑。更令我難以接受的是本案在二審開庭中,我們提交了李海英家屬與受害人達成的諒解書,二審法院卻視而不見。
尤其是李海英在事發前多次撥打市長熱線和110報警,但是無人理睬。而流血沖突的現場,先后有警察、時任縣委政法委書記、時任具公安局長在“圍觀”,卻未認真阻止事件的發生及惡化。全案的嚴重后果讓李海英這樣的女子來承擔,判了唯一的死刑明顯不公,既不符合實體法也不符合程序法,更不符合法律人應該有的天地良心。
第三,該案的發生的大背景是地方政府違法行政、損害失地農民利益,李海英及所在村的村民是受害人。
我們在二審辯護的時候,認真研究了該案之引起沖突的主要原因,是涉案項目(泛亞中心)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完全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被征收的土地是昆明市區的城中村土地,有數據顯示,該村以及鄰近村的農民們用涉案土地進行種菜,每畝年收入7萬元以上。按照2012年的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要依據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0倍計算,怎么會得出每畝才4.3萬元的補償呢?補償過低嚴重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違反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要求的征收農民土地要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則,是引起失地農民們的頻繁上訪乃至拒絕交地的主要原因。
雖然本案是刑事訴訟,不會直接追究在征地行為中違法行政者的責任。但是我們在追究由于違法征地造成的流血沖突的刑事責任時,不能不考慮這個大背景。
第四,本案二審程序嚴重不合法。
在二審的庭前會議和開庭中,為了幫助法院查明案情,作出正確的裁判,我們依法提出了調取案涉項目建設與復工相關行政許可證據的申請,但二審合議庭既沒有要求檢察機關調取,也沒有自行調取,從而掩蓋了楊汝明一伙以及背后的地方官員與開發商勾結的違法事實。
其次,在庭審中只有上訴人(主要是村民一方)到庭,沒有上訴的楊汝明一方并未到,使得庭審不能進行全案審查,這也是上面我們認為事實認定錯誤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對于我們已經知道的這場流血沖突的策劃者、指揮者、出資者本來應當并案審理,不使其逍遙法外。而本案對這些人既沒有并案審理,也沒有說另案處理。從案卷和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這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策劃者,指揮者、出資者,都沒有對這場流血沖突承擔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有的人官員只是承擔了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對此,我們即使是往小處著眼來說,云南省的司法機關至少也是一個程序上的重大錯誤。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發生在云南晉寧的這場流血沖突,死傷的人都是底層群眾,其情節與后果都是國內罕見的。這個案件告訴我們,當下中國農村的主要問題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發展需要征收土地的矛盾。其中,農民是被動的一方。因此,我們需要的是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土地,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實在沒有理由要讓李海英這么一個既不是策劃者,也不是兇手的人為這場流血沖突承擔最嚴厲的責任。
尊敬的各位法官:我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視我們的辯護意見,依法不核準云南省高院及一審對李海英的死刑裁判。因為把不該判死刑的人判了死刑,是罪過。不該核準死刑的,如果核準了死刑,也是罪過。我們這一代法律人不僅要對得起眼下,還要對得起歷史,對得起法律人對法律堅定不移的信念,對得起依法治國的大方向和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謝謝!
辯護人: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
律 師 王才亮
實習律師 張俊倩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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