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美國會參議院投票通過兩院武裝力量委員會推出的折衷版“2022財年國防授權法案”,是國會連續第61年就美國國防建設的優先事項及其資金水平確定方向。目前,該法案已呈交總統辦公室,只等拜登簽署即可生效成為法律。根據參議院擬定的法案摘要,美國2022財年國防建設的重點包括:與中國和俄羅斯的戰略競爭,高超聲速武器、人工智能、5G、量子計算等顛覆性技術,艦船、飛機、戰車等平臺現代化,軍人及其家庭的福祉。
一、2022財年國防授權法總規劃資金水平
美國2022財年國防授權法支持總規模7777億美元的國防開支水平,包括國防授權法管轄范圍內7403億美元國防部開支、278億美元能源部開支,以及該法管轄范圍外99億美元國防相關活動開支。
二、法案主要內容
(一)人員
2022財年國防授權法支持美國維持一支規模近135萬的現役軍人隊伍,其中,陸軍48.5萬,海軍34.692萬,海軍陸戰隊17.85萬,空軍32.922萬,太空軍0.84萬。
(二)總體規劃與態勢
國防開支規劃和執行方面,允許國防部長根據項目重編制正常程序,將高達60億美元的2022財年國防資金重新劃撥至未來更高優先級的項目上;成立“規劃、項目編制、預算和執行”(PPBE)改革委員會,對國防部的PPBE流程進行獨立審查和評估;要求國防部主計長與國防部首席信息官、首席數據官一起,提交IT系統整合計劃,用于數據管理,以及支持PPBE流程。
地區和反恐態勢方面,在印太地區,拓展和修訂《太平洋威懾計劃》,2022財年投資約71億美元,支持和改善美軍在印太地區的當前態勢、能力和活動;提供近5億美元,支持美國印太司令部司令確定的未獲資金需求;調整和擴大有關權限,支持“印度-太平洋海上安全倡議”;將維持能力以抵抗針對臺灣的既成事實行動作為美國的國家政策予以明確;要求美國防部研究與工程副部長比較和分析中美在某些軍事相關關鍵技術領域的研發努力;調整和拓展年度發布的中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要求美國防部長提交報告,分析與中國建立更好的軍事交流以應對危機情況的可行性和可取性;要求美國防部長每年提交報告,分析加強美國國民警衛隊與臺灣之間合作的可行性和可取性;要求美國防部長評估臺灣的不對稱防御能力,提交美國協助臺灣提高防御能力的計劃。
戰略規劃方面,要求成立委員會,對即將發布的《國防戰略》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估;要求對聯合部隊關于實現合成兵種聯合全域指揮與控制的3D地形數據需求進行評估;要求美國防部長就落實非常規戰戰略的活動和項目提交報告;要求美國防部長針對每個作戰司令部制定不同的安全合作戰略,并付諸實施;要求美國防部長針對美國與近同等能力對手在武裝沖突閾值以下的長期戰略競爭,制定計劃,支持相關項目和活動,在美國南方司令部和非洲司令部責任區制定具體的戰略競爭計劃。
(三)新興威脅與能力
研究、發展、試驗與鑒定方面,授權增加30多億美元科學技術項目資金,資助大學、小企業、國防實驗室、工業部門開展人工智能、微電子、先進材料、5G、生物技術等關鍵領域前沿研究和樣機開發活動;授權增加近10億美元資金,資助DARPA的高風險、高回報研究,如量子計算研究;授權超過26億美元資金,支持軍種及DARPA的國防大學研究項目;落實人工智能國家安全委員會提出的一系列建議,包括加快人工智能能力應用于軍隊系統、程序、作戰的進程;建立新興生物技術國家安全委員會,研究新興生物技術對國防部當前及未來任務和活動的影響;要求國防部長調整聯合人工智能中心“聯合通用基礎”項目,使國防部各部門能訪問商業公司的先進人工智能計算平臺和服務,構建應用程序;要求國防部長確立一系列活動,加速量子能力的開發與部署;授權建立微電子研究網絡(最初由《芯片法案》提出建立);加強國防部實驗室和DARPA聘用和保留世界級技術人才的能力等。
政策條款方面,指示國防部主計長評估微電子產品和服務的作戰安全標準;指示國防部主計長審查國防部定向能開發工作;指示國防部研究與工程副部長匯報制造機構為國防部現代化優先事項技術與轉化路線圖提供的支持;要求國防部長和國家情報總監采取行動應對不明飛行現象;要求國防部情報與安全副部長制定計劃,更有效地滿足作戰司令部在揭露和對抗外國惡意影響、脅迫和顛覆行動方面情報和信息需求;要求總統設立一名異常健康事件跨部門協調員,國防部長成立相應跨職能團隊。
特種作戰方面,要求國防部特種作戰與低強度沖突助理部長和特種作戰司令部司令,提交一份特種作戰部隊競爭與沖突聯合作戰概念;下令開展最新人力資源研究,確保國防部特種作戰與低強度沖突助理部長擁有履行職責必要的人員和資源;要求制定計劃優化非常規戰技術支持局等。
(四)陸海空力量
陸軍:增加研究、發展、試驗與鑒定資金,支持陸軍推進現代化優先事項和持久能力發展;支持陸軍關于快速發展和部署陸基遠程火力(包括精確打擊導彈、中程能力、遠程高超聲速武器等項目)的資金需求;支持陸軍關于發展“未來遠程攻擊機”(FLRAA)和“未來攻擊偵察機”(FARA)的資金需求;支持陸軍“下一代戰車”項目,包括“移動防護火力”(MPF)、“機器人戰車”(RCV)和“可選有人戰車”(OMFV)項目;為采購和繼續發展持久作戰車輛(包括艾布拉姆斯坦克、斯瑞克和布拉德利戰車、帕拉丁自榴炮等)提供更多資金;支持陸軍發展“一體化防空反導”能力的資金需求;支持陸軍采購“一體化視覺增強系統”的資金需求;為陸軍采購CH-47F Block-II“奇努克”直升機、UH-60A“黑鷹”直升機增加資金,授權陸軍關于H-64E“阿帕奇”直升機、UH-60M“黑鷹”直升機、HH-60M“黑鷹”直升機的多年采購計劃。
空軍:在B-21遠程轟炸機部署之前,禁止空軍削減B-1轟炸機中隊戰斗能力;為空軍F-35A項目提供44億美元資金;額外提供5.76億美元,授權空軍增加采購5架F-15EX戰斗機;為空軍改裝F-16戰斗機授權7.332億美元;授權空軍為“天空博格人”采購“女武神”無人機等;為空軍先進發動機發展增加2.57億美元資金。
海軍:艦艇方面,增加47億美元海軍造艦資金,用于在計劃外額外建造5艘戰艦,包括2艘驅逐艦、2艘遠征快速運輸艦和1艘油船,同時授權海軍阿利·伯克級驅逐艦采購、哥倫比亞級潛艇項目發展、弗吉尼亞級潛艇采購、未來潛艇先期采購、兩棲船塢運輸艦Flight II先期采購、兩棲攻擊艦替代計劃等。飛機方面,授權海軍采購12架F/A-18E/F“超級大黃蜂”戰斗機,增加采購1架E-2D“先進鷹眼”預警機,增加采購2架C-130J“超級大力神”運輸機,增加采購2架KC-130J加油機,增加采購2架CH-53K“種馬王”直升機,采購2架MQ-4C“特里同”無人機等。
國防部本部層面,要求國防部長向國會國防委員會提交關于高超聲速試驗設施的報告;要求軍種部長制定F-35項目2026財年保障成本目標;要求參聯會副主席,與軍種參謀長、印太司令部司令、歐洲司令部司令協同,評估聯合部隊防御復雜、大批量、先進導彈攻擊的能力。
(五)戰略力量
研究、發展、試驗與鑒定層面,授權增加資金發展“國土防御雷達-夏威夷”、“戰略武器系統艦載導航現代化”項目、北方警報系統“超視距雷達”能力、戰術響應發射技術、太空激光通信等。
太空活動方面,授權增加資金填補太空防護缺口;增加資金運行和維護夏延山綜合設施;授權空軍部長進一步委派太空系統和項目相關高級采購執行官職責;指示空軍部長授予太空發展局局長里程碑決策權和簽約主管權,使其能快速發展改變游戲規則的能力;推動太空軍真正承擔軍種職責。
核力量方面,要求國防部高級文官和軍官參與核指揮、控制與通信演習,以及危機時期決策;要求空軍部長確保B-21轟炸機能攜帶遠程防區外武器;禁止降低美國部署洲際彈道導彈的響應能力、警戒級別,或將其數量削減至400枚以下等。
導彈防御項目方面,要求國防部長為未來10年內在關島部署綜合導彈防御能力,確定開發架構和采辦方案;要求國防部長將開發定向能導彈防御能力的權限委派給導彈防御局局長;授權導彈防御局局長為地基中段防御系統開發高度可靠的導彈防御攔截器;要求制定計劃,對下一代攔截器進行年度可靠性試驗;授權國防部采購以色列“鐵穹”短程火箭防御系統、“大衛投石索”武器系統和“箭3”攔截器,并為擴大美國和以色列的聯合生產確定方案;要求導彈防御局局長證明正在進行的夏威夷國土防御識別雷達項目可以在2028年前投入使用;禁止導彈防御局在獲得太空采辦委員會許可之前,開啟研發和部署作戰衛星星座及地面系統的列編項目。
國防情報與情報相關活動方面,要求國防情報局局長每年就俄羅斯和中國等國家對美電子戰威脅向國會國防和情報委員會做簡報。
(六)網絡安全
加強國防部的網絡安全態勢方面,要求制定聯合零信任戰略、國防部信息網絡模型架構,以及數據管理戰略;驗證和評估自動安全驗證能力;評估網絡安全成熟度模型認證計劃對小企業的影響等。
加強網絡司令部的權限和能力方面,授權為美國網絡司令部提供全額資金;賦予網絡司令部司令直接控制和管理資源PPBE流程的權限,以維持規劃中的網絡任務部隊;要求網絡司令部司令建立一個與商業信息技術及網絡安全公司合作、協調防范外國惡意網絡行為體的自愿流程。
加強聯邦政府的網絡安全態勢方面,創建一個由網絡安全與基礎設施安全局局長領導的試點項目,評估與互聯網企業達成公私網絡安全合作關系的可行性和可取性;要求國土安全部采取各種措施改進網絡安全;要求建立“網絡哨兵”項目,持續監控和探測某些關鍵基礎設施機構面臨的網絡安全風險。
應對網絡威脅環境方面,要求評估美國對手的當前和新興網絡攻擊態勢,其軍隊在潛在沖突中實施進攻性網絡行動的計劃;評估美國防部在保護國家不受勒索軟件攻擊方面的政策和能力;加強作為網絡作戰、網絡防御、網絡研究學術卓越中心的大學學術機構網絡聯盟;指示國防部主計長評估國防部應對信息和通信技術供應鏈風險的工作;將國防部的網絡安全支持和服務拓展到關鍵基礎設施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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