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謝謝邀請作答。簡單說,是的。
三個層面簡單分析:
(一)刑事判決書上的連帶賠償責任。
通常(一般是這么判的)在判決書中對財產處置和退賠作出安排。比如 (2017) 蘇0104刑初168號判決書(望洲財富案)中,判決“被告人徐某某、楊某1、夏某2在各自吸納資金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在 (2017)京03刑初149號判決書(榮信投資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人王某平退賠各集資詐騙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害人損失清單附后),被告人劉某清在其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范圍內與被告人王某平承擔連帶退賠責任;責令被告人王某平退賠人民幣兩百萬元發還被害人宗某。”
如果承擔連帶責任,則無疑問在法律上負擔有退賠的責任。這個就直接回答了問題“錢還用還嗎?”
(二)刑事判決書上的追繳。
對于一般高管,可能判處追繳違法所得。比如(2018)湘0723刑初141號判決書(都能貸案)判決書有:“追繳被告人田某某的違法所得按比例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一些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則直接判定:被告人的財產追繳與退賠受害人,由公安機關負責。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就有裁判:責令被告退出的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按比例返還各被害人;南京市白下區法院裁判載明:責令被告人季某退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這種判決,明確了司法機關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但是即使在追繳的判罰,在刑事責任之后,如果投資人的款項未收回,理論上可以依據侵權責任的原理,向被告人通過民事起訴索要賠償。
(三)被告人和投資人,利益如何平衡?
套用一句流行語說,“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
非法集資害人不淺,幾乎沒有贏家,只是便宜了一些老賴。
更多請參閱張永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是否所有P2P網貸都是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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