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調查通知書》(魯證 調查字[2020]39號),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19年11月22日,威龍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珍海違反《公司章程》、《公司對 外擔保制度》、《公章管理制度》,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董事會、 股東大會等內部決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擅自以上市公司名義對外提供的擔保,系違規擔保(具體內容詳見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網站披露了《威龍股份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截至目前,威龍股份暫未收到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2022年新修訂的關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關于索賠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已經更改,當事人主張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揭露日與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為準。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為行政部門的立案調查日,但不是所有案件的揭露日都是該日期,有上市公司在立案調查之前已經“自曝”,該日稱之為更正日。威龍股份在2019年11月22日發布的違規擔保事宜,可能成為虛假陳述行為的更正日。
新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已經由原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之日改為揭露或更正日。意味著威龍股份,訴訟時效已經開始計算,可能在2022年11月,也可能在2023年9月截止。訴訟時效不穩定性不利于股民索賠。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接受威龍股份股民對威龍股份公司提起訴訟,根據證券法于司法解釋,威龍股份的索賠條件暫定為:(一)、于2019年11月21日(含當天,不考慮是否為交易日)前買入,并在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二)、于2020年09月04日(含當天,不考慮是否為交易日)前買入,并在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之規定,投資者可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提起索賠。可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符合上述威龍股份索賠條件的股民可以上海市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遞交以下索賠資料,也可在“俞強律師”小程序上登記威龍股份索賠申請。
威龍股份索賠證據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書、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
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是釀酒葡萄種植、葡萄酒生產及銷售。公司主要產品有有機葡萄酒、傳統葡萄酒、 葡萄蒸餾酒、白蘭地等系列產品。威龍甘肅武威有機酒莊獲“2019葡萄酒行業十大中國精品酒莊”;澳洲威龍單蔓有機葡萄酒·A30獲“2019葡萄酒行業十大影響力品牌”。2020年9月4日,因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至今暫無結論。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中威龍股份索賠案主辦律師:俞強律師,上海證券維權律師。北京大學碩士。程珊律師,上海證券維權律師,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團隊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接受近千名投資者委托,代理了多件如ST中安、威龍股份、中毅達、樂視網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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