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目 錄
一、因未實施欺詐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以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為由對貸款詐騙罪作無罪辯護
三、因銀行明知,欺詐行為和放貸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四、未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不構成犯罪
正文
以下基于10個參考案例,談刑事律師對貸款詐騙罪作無罪辯護的思路和方案要點。
一、因未實施欺詐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常使用5種方法實施欺騙,這些包括:(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
貸款申請人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可能會因不滿足申請條件,而對實際情況有所隱瞞,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但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到,申請人雖然有對材料進行虛構隱瞞的行為,但這些行為并不都是貸款詐騙罪中的詐騙手段。貸款詐騙罪中的詐騙手段,是指對影響甚至決定著放貸與否的重要事實如償還能力、擔保價值等進行虛構隱瞞。貸款手續方面存在瑕疵或者申請時進行違規操作的,不一定會構成貸款詐騙罪。
無罪案例一:段某風貸款詐騙罪二審案
審判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01)晉刑二終字第116號
無罪理由:段某風在向銀行貸款時雖存在提供手續不規范之處,但難以認定其有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之行為。且在貸款之后,雖將其中的部分款項暫用于償還其它企業的貸款,但其確將自己的部分款項連同貸款之大部分款項用于與改制企業相關的業務當中,從貸款數額與之后投入改制企業的資金總數額上看基本相當。之所以未能歸還貸款,系因經營不善及改制企業內部矛盾激化所致,難以認定段某風本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亦無證據證實其有非法占有貸款的行為。
無罪案例二:褚××貸款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59號
無罪理由:關于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褚××騙得仙桃市麥××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200萬元,構成貸款詐騙罪一節。經查,2014年3月7日,仙桃市杜窯宏發米業有限公司與仙桃市麥××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被告人褚××以其持有的仙桃市杜窯宏發米業有限公司的股權進行擔保,向仙桃市麥××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為四個月。
被告人褚××與仙桃市麥××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簽訂權利質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1日在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該筆200萬元貸款系償還前期貸款本息后又貸的。根據上述事實,該筆200萬元貸款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權利質押合同,且辦理了合法的質押登記,不能認定被告人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該筆200萬元貸款的故意,故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就該筆200萬元貸款對被告人褚××定罪處罰,本院對公訴機關的該指控不予認定。
無罪案例三:黃某某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淮刑初字第203號
無罪理由: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淮濱縣郵儲銀行簽訂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被告人黃某某在辦理該抵押貸款中沒有使用偽造或虛假的合同、證明文件,其提供的是真實的船舶產權證明,亦未有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情形,在辦理船舶抵押貸款時被告人黃某某所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經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抵押貸款程序審批合格后放貸。
因此被告人黃某某是合法取得75萬元抵押貸款,客觀上沒有實施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的行為,淮濱縣郵儲銀行的放貸行為不是基于因被告人的欺騙行為而產生錯誤認識的行為,且淮濱縣郵儲銀行對被告人黃某某的船舶享有抵押權,就貸款債務可以優先受償,經過淮濱縣物價局評估該船舶的價值為150萬元,大于貸款債務75萬元,被告人黃某某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淮濱縣郵儲銀行可以提前收回貸款,行使抵押權,淮濱縣郵儲銀行并不會出現因無法清償而遭受損失的情形。
被告人黃某某在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情形符合《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2條第二款“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的規定。綜上,證明被告人黃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的證據不足,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無罪案例四:被告人周××信用卡詐騙一審案
審理法院: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案號 : (2013)樓刑二初字第48號
本院認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犯貸款詐騙罪部分。就本案現有證據分析看,對于涉案的九名申請貸款人,因偵查機關只向進行了×××調查取證,且雖然×××的證言證明其申請貸款時使用的偽造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是被告人周××提供的,但被告人周××供述包括在內的申請貸款商戶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是他委托馮某某幫忙辦理的,他不知馮某某辦理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是偽造的,而本案中亦無對馮某某的調查材料,故本案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周××具有實施與申請貸款的商戶共同合謀,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以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為由對貸款詐騙罪作無罪辯護
從以上所述《刑法》第193條的規定可知,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區別在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些案件中借款人在向銀行貸款時,內心的真實意圖并非是要去騙銀行的貸款,而且僅限于占有這部分貸款,而是想去盤活這筆貸款進而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這么說來,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什么是貸款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常見的幾種情形進行了總結: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貸款詐騙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不能僅套用司法解釋規定的幾種情形,實務中,需結合行為人貸款時的償債能力、擔保情況、對貸款的處置、后續還款行為、還款能力、還款意愿、不能還款的原因等綜合認定。
無罪案例五:胡某文貸款詐騙再審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川刑再5號
無罪理由:根據再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胡某文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主觀上,胡某文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認定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首先,胡某文擁有326畝荒山造林林木所有權證書和開發許可證書,該荒山多次經相關部門評估,其價值大大高于所貸款項,一直處于保值增值狀態;其次,無證據證明胡某文在貸款后有逃跑、肆意揮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及其它非法占有資金的行為;
第三,胡某文未違反專款專用的約定,且前期在果園投入了大量資金。相關證人證言等證實,胡某文貸款前相繼向果園投入資金40余萬元,在獲得10萬元貸款后,胡某文將其中8.9萬余元用于歸還其方成公司在銀行的借款,另外1萬余元用于支付果園工人的工資,實際上是將貸款全部用于了果園,不違反專款專用的約定;第四,2005年3月23日經西昌市財政局、2007年6月28日和2017年12月20日西昌市清理財政借款領導小組辦公室催收,胡某文向上述部門提交了報告,對未能及時還貸的原因進行了說明,并申請寬延還貸時間,并在2012年4月13日歸還了2000元貸款。胡某文是因客觀原因不能歸還,并非拒不歸還貸款。綜上,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無罪案例六:趙某秀貸款詐騙再審案
審理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黔刑再4號
裁判要旨: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以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趙某秀改變貸款用途和不能到期歸還全部貸款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
另外,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要點,律師在辯護中打掉非法占有目的之后,還要注意其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對此,可針對騙取貸款罪罪狀及詐騙型犯罪特點進行辯護。
就律師以無非法占有目的為由進行無罪辯護的要點,參見:
張永華、王菊紅:《貸款詐騙罪,律師如何從非法占有目的入手進行辯護?》
三、因銀行明知,欺詐行為和放貸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若銀行等金融機構明知借款申請人提供材料虛假,仍發放貸款,其沒有受騙。貸款詐騙罪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是基于欺詐行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放貸。若能證明銀行沒有被騙或者銀行明知,那就能阻卻貸款詐騙罪成立。
無罪案例七:鄭某龍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二審案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蘇05刑終77號
無罪理由:借款人與蘇州銀行于2014年1月28日簽訂的“養蟹”貸款合同系2013年度“養蟹”貸款的續貸合同,貸款原始發放時間均在2013年2月、4月或更早。辦理續貸手續時,并未要求借款人出具養殖螃蟹的證明。且蘇州銀行明知該貸款的實際用款人為鄭某龍,故不存在蘇州銀行陷入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的情況,上訴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無罪案例八:霍某1貸款詐騙罪二審案
審理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晉刑終192號
裁判要旨:關于向慧民公司貸款1020萬元的事實,經查,慧民公司的情況說明及霍某1的供述相互印證可證實,該7筆貸款實際發生日并非2013年11月27日,霍某1提供假房產證的時間到底是在取得慧民公司資金之前還是之后無法查清,如果提供房產證的時間在取得資金之后,則說明霍某1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與被害人慧民公司處分財物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另據公訴機關的補偵建議和偵查機關的補偵復函,因慧民公司負責人袁某拒不提供轉賬憑證,無法核實1020萬元的資金去向,即在案證據無法證實1020萬元系被霍某1個人非法占有,同時考慮到經慧民公司起訴,該筆借款已由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按民事糾紛判決,并已進入執行程序,故按民事糾紛處理為宜。綜上,公訴機關關于應以貸款詐騙罪追究霍某1刑事責任的指控不能成立。
四、未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不構成犯罪
司法實務中,未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主要是因為貸款申請人提供了真實足額擔保或擔保權已實現,有真實足額擔保情形下,即使貸款申請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手段追回貸款。
無罪案例九:姚某、閔某鋼、項某貸款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8)川0116刑初849號
無罪理由: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閔某鋼、項某犯貸款詐騙罪的事實,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實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目的。被告人閔某鋼、姚某在以貸款購車為由向銀行貸款過程中,由成都弘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進行擔保,所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且擔保公司亦在案發后進行了債務清償,客觀上沒有給銀行放貸形成放貸風險,故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無罪案例十:曹某、鄧某寶貸款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皖1324刑初339號
無罪理由: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金融機構,但涉案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已經由皖投公司代為償還,金融機構沒有損失;皖投公司代償貸款后,通過訴訟查封了宏鑫公司的土地,其擔保的權益有實現的途徑。2.被告人曹某雖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其沒有償還1000萬元貸款的能力,但庭審中予以否認,而雷力公司2012年年檢報告顯示年末資產總額為1070.3698萬元,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曹某或其雷力公司沒有償還1000萬元貸款的能力。
曹某辯稱雷力公司已經并入亞非集團,雖然沒有書面協議和楊某某證言確認,但曹某確系安徽亞非國視有限公司總經理,兩公司之間的關系目前難以確定。3.4900萬元貸款除償還曹某1000萬元貸款本息外,其余貸款用途沒有證據證明曹某知道,難以認定曹某和楊某非等人通謀。綜上,公訴機關指控曹某構成貸款詐騙罪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關于曹某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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