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企業,為拿到手的工資多一些,有些員工會主動提出不需要公司繳納社保,并且與企業簽訂《自行繳納社保申請書》、《自愿放棄社保繳納協議》。并承諾不會向社保稽核部門、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提起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申請、立案或監察。
有一天,當公司與員工發生不快,員工直接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提起仲裁申請經濟補償金,法院會支持嗎?
以下是發生在天津的一起案例。
01 案情摘要
徐某2010年9月入職天津某公司,擔任電工。
2019年7月10日,徐某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向當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00元。
仲裁委裁決后,因徐某對計算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有異議,起訴至法院。
公司在法庭中指出與徐某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自愿放棄不繳納社會保險,并出示了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對于繳納社保的約定,亦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支持了徐某的經濟補償金訴求。經核算,公司應支付徐某經濟補償金54000元。
02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第三種情形: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一種情形: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03 要點分析
從上述案例看,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訴求。不禁讓人大為疑惑,這不是違反了誠信原則嗎?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共有 822 篇裁判文書。
其中江蘇、安徽、浙江、北京、上海、河北案件數量超過20件。
查看部分案例,判決結果其實并不相同。
有兩種主流司法觀點:
1)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再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
2)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協議,放棄社保費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應支持經濟補償金訴求。
梳理法院的判決內容,其中有幾處細節,老曾認為可能會影響判決結果:
1)單位是否主觀故意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單位是否支付了員工相應的社保補貼作為補償?
3)在簽訂協議或者作出承諾后,員工是否要求過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如果是員工主動要求不繳納社保,且單位能夠證明每月支付一定費用作為社保補貼,那不支持員工經濟補償金訴求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有證據證明員工是被迫簽訂放棄繳納社保協議,且未收到過社保補貼,或者在簽訂后,又要求過單位正常繳納社保,但是單位未予補繳,此種情況下,支持員工經濟補償金訴求的可能性很大。
安徽省的案例中,提到相應的判決依據是根據《2015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需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以補貼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用人單位未在社保機構指定期限內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如何認定“未依法繳納社保”,請查閱老曾之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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