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目 錄
一、《解釋》第一條列舉了9種犯罪行為,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應慎重入罪
二、無罪辯護的重點: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如何理解“無中生有“?
三、“部分篡改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四、結束語
正 文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增加的罪名?!缎谭ā返?07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該罪。
那問題來了,什么叫”捏造事實“?在民事訴訟中提供了虛假的證據材料,是否即”捏造事實“構成虛假訴訟罪?有的民事糾紛,產生于自然人之間的業務合作關系,但是一方讓另外一方“打個欠條”。產生爭議后,當事人拿著欠條去起訴。這種情況是否屬于“捏造事實”?等等。所以虛假訴訟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后,應明確入罪標準,否則可能沖擊民事主體的訴權,弄不好,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旦輸了官司,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這種案子確實發生過。比如在李某義虛假訴訟、非法占用農用地案〔(2017)內2223刑初405號〕中,當事人民事案件敗訴后多次上訴、申訴。刑事案件發生后,一審法院以李某義提交了經變造(即在真實的借據基礎上修改)的借據為主要依據,判決虛假訴訟罪。后來二審法院經過慎重審理,改判無罪。
一、《解釋》第一條列舉了9種犯罪行為,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應慎重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的法條表述模糊,規定也比較籠統,司法實務中一度存在認定標準統一性不足的情況。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文件總結了《〈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的司法實踐,對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做了列舉。
如果說,在這之前還有不統一的話,那么在這之后,《解釋》第一條列舉的9種入罪情形應該是認定虛假訴訟罪的基本依據。分述如下: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8)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9)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司法判決中有一些虛假訴訟案件的入罪情形比較明顯。比如刑事律師查閱案例,白××、張某等虛假訴訟刑事二審案件〔(2021)遼03刑終466號〕中,被告人白××與李×系夫妻關系。被告人白××為了達到使李×在二人的離婚訴訟中承擔虛假的夫妻共同債務,以便于多取得財產分配的非法目的,伙同被告人張某、李某、周寶敏、孫×先制造虛假欠款,實施虛假訴訟。具體事實如下:2015年,被告人白××在被告人張某的授意下,與被告人李某1虛構了白××欠其15萬元的虛假債務,后李某1受白××指使,以上述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白××、李×作為被告向鐵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即屬于上述第一種入罪情形,由遼寧省鞍山市中級法院作有罪判決。
另有何×偉虛假訴訟一審刑事案〔(2020)蘇0282刑初1123號〕,江蘇省宜興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何×偉作為江蘇華偉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經營需要,多次向其妹妹何某(另案處理)借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2019年年初,華偉公司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為足額償還何某的借款,被告人何×偉與何某商議通過另虛構100萬元債權的方式提高其財產分配比例。后被告人何×偉在7份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下方分別偽造7份借條,金額共計160萬元,并指使何某用偽造的借條起訴。后被主審法官當庭識破。
司法解釋的作用是通過對在適用法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適用條件,對具體法律條文理解形成一致的認識,達成統一?!丁葱谭ā敌拚?九)》后,因條文的高度概括性曾經發生適用的困難?!督忉尅奉C布后,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條件應主要適用于第一條所明確列舉的情形。
二、無罪辯護的重點: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如何理解“無中生有“?
《解釋》第一條明確,虛假訴訟罪必須以“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為基礎。起草人在對虛假訴訟罪的適用范圍作解讀時,認為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
《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據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據以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澳笤焓聦崱毙袨榈谋举|是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對于“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即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客觀存在,行為人只是對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夸大或者隱瞞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范疇。
本文開頭所述的(2017)內2223刑初405號案中,李某義以他人向其借款10.3萬元拒不償還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第一次審理勝訴。判決后被告以訴訟中李某義提交了經變造(即在真實的借據基礎上修改)的借據,申請再審,再審中對涉案借據3次鑒定,最后一次由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重做,結論為借據被修改,駁回李某義訴訟請求。
之后李某義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某義再次向興安盟檢察分院提出監督申請,興安盟檢察分院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提請再審。2016年12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駁回李青義再審申請。李某義又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還是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回到《解釋》的規定來看,本案并不符合第一條所述9種入罪情形。
有疑問的是第8項“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然而本案一審的入罪理由并非“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而是提供了虛假證據。因此并不符合該9種情形。
那么本案的焦點為,是否屬于“無中生有”?也即該借貸法律關系是否屬實?是否存在糾紛。從案件判決來看,一審并未將其作為審理焦點。
刑事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義在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過程中,無證據證實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亦無充分證據證實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其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二審判決:無罪。
三、“部分篡改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民事訴訟中對部分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或者當事人故意改變部分事實,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不一定都構成虛假訴訟犯罪。
比如在雙方存在A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一方行為人出于訴訟策略的考慮,以B民事法律關系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的。這種情況,應當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法院可以建議當事人變更案由,或者讓當事人另行起訴,一般不以該行為人“無中生有”捏造B民事法律關系為由,認定其構成虛假訴訟罪。
如前文所述,“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范疇,不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刑事律師團隊查找到林××虛假訴訟罪案〔 (2019)桂1031刑初190號〕具有典型性。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借款10.5萬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張借條給被告人林××。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張金額為20.4萬元的借條給其。林××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張借條向提起民事訴訟,梁某1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作出書面答辯時,并未提到該筆借款其已經出具有新借條,故金額為20.4萬元的借條是否系第一張借條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無從查證。
廣西壯族自治區隆林各族自治縣法院認為,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刑法將虛假訴訟罪限定為捏造案由事實的行為。虛假訴訟,重點是其中“訴"的虛假性,刑法懲治的對象是行為人行使虛假訴權的行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而行為人予以虛構并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虛構,完全沒有依據、僅靠自己的主觀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關系從無到有。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確實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則其依法享有訴權,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本案梁某1與被告人林××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即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
法院認為林××的行為不符合《解釋》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情形,因此,虛假訴訟罪不成立。
刑事辯護律師團隊另查到劉某祥虛假訴訟罪一案〔(2020)粵0891刑初154號〕,廣東省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認為,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劉某祥與李某宇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真實存在的,被告人劉某祥為了獲取更多租金,采取偽造宇恒公司印章并出具虛假證明的手段篡改案件事實,該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四、結束語
我們注意到,有些案件中刑事律師對“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和“部分篡改型”進行了辯護,但是可惜最終未被采納。對于一個《刑法》創設時間并不長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觀點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統一,也完全正常。這也為刑事律師提供了較大的辯護空間。(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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