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如今的醫療水平的提高,不僅給人們帶來極大的便利,更是為許多家庭帶來了歡樂,這其中就包括令一些無法生育的家庭,迎來一個新生命,而這也產生出了一個新的詞匯——人工授精。
一項技術的完善,必然需要付出極大的艱辛,比如“捐精”這一人道主義行為,雖然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險性,但任何事物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絕大多數機構對于捐精者都會給予一定的物質補償。
為了能夠獲得實驗的成功,雖然醫療機構鼓勵公民自愿為此獻出一份力,但也并不是每個人都符合要求,其中對于學歷就有十分嚴格的把關,一定要是本科及以上的學歷,否則就達不到捐精的要求。
然而這一個看似沒有風險的行為,卻在2011年2月的湖北武漢發生了一條人命。一名博士生鄭某在經過各項嚴格體檢之后,由于符合捐精標準,自愿捐精的他竟然在11天內先后捐精5次,卻在最后一次捐精過程中倒地不起,從而猝死。
然而事后該機構卻只是出于人道主義對鄭某家屬支付了8.8萬元的賠償費,隨后便再也沒有對這件事有過多的關注
白發人送黑發人,得知兒子死亡消息的父母定然十分心痛,不說他們將一個嬰兒拉扯到現如今的博士生有多么艱辛,除此之外此時鄭某還是一名心腦外科主治醫師,眼看自己即將享福,如今卻得來了這么一個噩耗。
除此之外,自己兒子為了醫學研究而獻身,如今卻只不過得到該醫療機構的8.8萬元的賠償,不論是從痛失兒子的悲傷,還是這極不對等的犧牲來看,鄭父鄭母都極不甘心。辛苦培養出來的博士生捐獻精子5次后猝死,其家屬一氣之下向生殖中心起訴索賠400萬,最終武漢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根據相關調查,鄭某在成為捐精人之前不僅按照規定進行了每6個月的一次全身體檢,在各項結果都沒有問題并確保符合標準之后,生殖中心這才與鄭某簽訂了《捐精知情同意書》,正式成為了一名捐精人員。
除此之外,鄭某在11天內連續捐精5次,雖然這是為了完善人類精子庫而做出的貢獻,前后加入的要求也是十分嚴格,但在捐精的過程中,其實完全是自己處理的行為,并沒不存在第三人的干擾。并且前四次也并沒有出現任何意外,只有第五次的時候,并沒有給周圍工作人員任何反應的時間而突然猝死,即便如此,還是在發現立馬送完相關醫院進行救助。
再者,生殖中心雖然是屬于校外活動,但它的運營是已經經過了相關部門的批準,通過對該機構的檢查,并沒有發現任何問題,也不存在相關的安全隱患。從這一層面上看,生殖中心其實對鄭某的離世并不存在相應的責任。
但身為當事人的鄭某,同樣也不存在相應的責任。畢竟他也嚴格按照當初要求進行每6個月的一次體檢,各項指標也確實已經達標。再加上自己對捐精的疏忽,此前從來沒有發生過因為捐精而產生生命危險,同時鄭某也認為只不過是一個捐精的行為,又怎么會讓自己猝死。
雖然這是一起自愿行為,在第五次捐精過程中,鄭某并未作出任何異常舉動,一切都是如同前4次一樣,卻沒有想到特殊情況的發生導致猝死,從這一層面上看,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過錯。
可難道這樣,鄭某就要因此白白離世嗎?當然不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也就是說,對于本案鄭某因捐精一事,雖然雙方均無過錯,但鄭某死亡已經成為既定事實,鄭某與生殖中心則要對此次事件各自承擔50%的損失。但針對于賠償費用,則并不是說原告要求賠償多少,法院就會判處被告賠償多少。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后在法院對此進行審理后,認定鄭某死后造成了損失折合成人民幣大概是在38萬元左右,根據雙方共同分擔損失的原則,生殖中心只需要賠償19萬元。即便鄭父鄭母再如何不甘心,也不可獅子大開口,向對方索賠400萬元,盡管他們對于這個結果并不滿意,再次上訴,還是被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需要注意一點的是,捐精這一行為雖然主要是為了解決一些不孕不育的生育問題,對于捐精人員有著嚴格的要求,相應的授精同樣也有著嚴格限制。首先必須是雙方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必須是要雙方都一致同意才可以進行。
除此之外,對于人工授精而生出來的子女,雖然會存在與一方沒有血緣關系,但法律所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同樣適用于授精生來的孩子,并且也要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做任何事之前同樣也要考慮到壞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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