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期,金律師處理了一起因掛靠補繳社保涉嫌詐騙罪的案件,辦案機關指控詐騙罪的主要理由有兩點:一是當事人蔣某某為其親屬掛靠補繳社保聯系了中間人;二是蔣某某在掛靠補繳行為已經實施終了的情況下,其后續的工作內容與社保相關,辦案機關指控李某某明知的情況下,沒有主動向相關單位匯報其參與違規補繳社保的事實。
針對上述兩點指控理由,我們認為本案中詐騙罪不成立。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針對掛靠補繳行為而言。在本案中,李某某掛靠DM公司補繳社保,是由HP部門統一辦理,并由HP部門與社保局等相關單位統一對接,具有明顯的單位行為的性質。在行為發生時,該類掛靠補繳社保的現象在全國范圍普遍存在,屬于社保領域的違規操作,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
首先,根據涉案相關證人證言可知,李某某掛靠DM公司辦理補繳社保事宜,是經過HP部門領導同意后,由HP部門(具體經辦人為盧某某)對接社保部門統一辦理。在此過程中,蔣某某和李某某僅僅是將身份證交給盧某某,具體如何掛靠公司?掛靠哪家公司?補繳社保手續如何辦理?均是由HP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此外,結合本案其他相關證據:其一,H部門為25名家屬辦理的社保補繳,其后被社保局認定為違規并作出處理;其二,李某某補繳審批表的實物證據,能夠證明當時一起參與補繳的有5人,并非李某某一人。由此可見,HP部門為家屬補繳社保具有單位行為性質,并非是李某某及其家屬的個人行為,也并非是HP部門單獨為李某某個人辦理。
其次,根據證人盧某某證言可知,在當時通過掛靠單位辦理社保補繳并不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這也是為什么HP部門以及具體經辦人盧某某,會主動為包括李某某在內的25名家屬聯系掛靠單位、辦理社保補繳手續。因此,辦案機關指控“蔣某某明知李某某與DM公司并無勞動關系,仍通過他人為李某某掛靠DM公司辦理了補繳社保事宜”,有明顯的顛倒責任之嫌,忽視了上述掛靠補繳社保行為的實施主體。
本案中涉HP部門的25起社保補繳行為,具有明顯的單位行為性質,如果辦案機關認定掛靠公司補繳社保行為構成犯罪,即使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但也應當從單位犯罪的認定角度,追究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后,對于此類違規補繳社保涉詐騙罪案件,對于個體性質的掛靠補繳行為,一般是按照清退、繼續補繳等手段進行處理。這也是本案中,司法機關對于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原則。在其他涉案人員的案件中,針對參保人員而言,同樣存在諸多通過掛靠公司的形式補繳社保的相關人員,本案中亦存在多位參保人員出現了身份信息、年齡錯誤等情況,但這些參保人員并沒有被辦案機關認定為犯罪。
從這個角度來說,李某某雖然與DM公司并無實質上的勞動關系,但其掛靠DM公司辦理補繳社保,僅僅是違規參保行為,并不構成刑事犯罪,蔣某某作為李某某的家屬,在李某某不構成詐騙罪的情況下,更加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二,針對蔣某某后續身份問題,是否能夠成為其構成詐騙罪的理由。我們認為,李某某辦理社保補繳手續的時間為2007年,蔣某某從事社保工作的時間是2009年,蔣某某并沒有以職務身份參與李某某掛靠補繳社保的任何行為,此外詐騙罪并無特殊身份的規定,本案不能僅憑蔣某某事后的工作變更,即以特殊身份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蔣某某2009年開始從事社保相關工作,此時李某某掛靠公司、補繳社保手續已經由HP部門完成辦理,該行為的發生以及實施過程,都與蔣某某事后的職務身份和工作內容無關。蔣某某在李某某2007年補繳社保的過程中,只是一個正常的補繳人員家屬的身份,與HP部門其他24位辦理了社保補繳手續的參保人員家屬一樣,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詐騙罪沒有特殊身份的規定,本案中掛靠公司、補繳行為的實施主體,是HP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蔣某某即便后續從事社保相關工作,但其也從未經手、負責或者是為李某某補繳社保行為提供過任何的工作上、職務上的幫助,李某某的補繳行為與蔣某某的工作之間不具有關聯性。本案認定詐騙罪時,不應將與案件事實無關聯的特殊身份,作為認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這既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也不符合本案的客觀事實。
第三,當事人蔣某某從事社保工作時,涉案核心的違規補繳行為已經實施終了,且違規補繳行為已被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后續蔣某某是否向相關部門報告情況,都不屬于詐騙罪的實行行為,且蔣某某已不具有必須報告的義務。
根據XXX作出的《報告》等證據可知,相關部門對李某某等人的社保違規補繳問題已經進行了調查、處理,且已經明確:李某某等十二人從未在DM公司參加過養老保險;從李某某的個人檔案看,存在造假跡象。
但是根據XX《處理意見》:李某某等25人弄虛作假冒領的養老金……應將上述15人有退休戶轉回原單位繼續參保,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上述事實能夠證明:相關部門已經明確掌握了李某某等人的社保補繳,存在的違規問題,相關部門已經針對該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其后蔣某某從事社保相關工作,此時李某某的社保補繳問題已經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過程,并非是相關部門沒有發現、不知情的情況。在上述問題已經被發現、調查和處理的情況下,蔣某某已不具有所謂的“沒有向相關部門報告”的責任。
此外,相關部門在明知上述掛靠補繳事實的情況下,對李某某等25人違規補繳問題的處理結果是“繼續參保”。該處理結果一方面能夠證明,此時相關部門并沒有認定該類掛靠補繳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甚至沒有認定為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作出的“繼續參保”的處理結果,完全能夠使李某某、蔣某某以及其他參保人員產生信賴利益,認為上述行為即使存在違規,但不違法,更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即使后續蔣某某從事社保相關工作,涉案的補繳行為已經由HP部門實施終了,蔣某某后續報告與否都不是詐騙罪的實行行為,且相關部門已經對李某某等人的違規補繳問題進行了調查和處理,蔣某某已不具有所謂的報告義務,同時基于相關部門處理決定產生的信賴利益,蔣某某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并不違法,更不是犯罪行為。
(以上內容是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金翰明律師對涉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歸納和總結,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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