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酒后騎的二輪摩托車,為何吊銷我的機動車駕駛證B2本”,男子不服,將交警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男子孫波經過考試,領取了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這天晚上孫波和幾個朋友聚會,期間喝了白酒,酒后孫波駕駛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時被交通警察支隊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酒精含量為195毫克/毫升,孫波已達醉駕的標準。
隨即辦案民警對孫波進行了抽血檢測,檢驗結果血樣中乙醇濃度為221毫克/毫升,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同日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了孫波的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孫波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車輛信息等證據(jù)。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相關權利義務告知了孫波,孫波放棄了陳述和申辯,亦未要求聽證。
公安機關向原告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孫波實施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決定吊銷孫波的B2本機動車駕駛證,并將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孫波。
孫波對自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對該處罰決定書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
原告孫波訴稱:原告并無摩托車駕駛證,且并未肇事,醉酒駕駛摩托車不能吊銷原告準駕車型為B2的汽車駕駛證。故請求撤銷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公安機關辯稱: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只要實施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管有無造成一定的后果,都要吊銷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且法律只規(guī)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沒有規(guī)定吊銷何種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處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和權限。故請求法院依法維持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雙方各執(zhí)一詞,展開了激烈的爭辯,那么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卻吊銷汽車駕駛證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首先,公安機關有權吊銷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是適格的處罰主體。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交警隊具有作出本案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其次,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其中,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其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獲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在我國,一個人只能持一本機動車駕駛證,且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與持證人的身份證明號碼相一致,是唯一的。
機動車駕駛證的管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持證人有多個準駕車型的,均合并記載在一張機動車駕駛證上。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持證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當持證人實施了特定的交通違法行為,已不具備繼續(xù)持證的條件時,通過取消其駕駛機動車參與公共交通的資格,避免潛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脅,這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機動車駕駛證的管理實踐。因此,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作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種類中較為嚴厲的一種行為罰,形式上表現(xiàn)為吊銷持證人所持有的唯一一本機動車駕駛證,其法律后果應是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而非僅剝奪持證人駕駛某一準駕車型上道路行駛的資格。
最終,法院認為,孫波雖無醉駕時所駕駛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但因其實施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孫波作出吊銷其所持準駕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于法有據(jù),處罰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了孫波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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