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拉掉電閘,趁女子開門之際沖進房間,強行發生關系。女子逃出,男子穿上內褲追出來,將身份證、衣服遺留現場。(案件來源: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
這天下午4時多,男子李兵來到宜春城區一個住宅小區找朋友,李兵只知道朋友在這個小區內居住,但具體哪號樓并不清楚,李兵在小區內閑逛了將近兩個小時,也沒有找到朋友,下午6時許,李兵決定離開。
李兵下樓等電梯時,恰逢女子孫麗下班回家,李兵跟著孫麗上樓,發現孫麗一人居住,便產生了搶劫孫麗的念頭。當時正值下班高峰期,李兵下樓,找了個地方等待時機。
晚上8時多,李兵來到孫麗家,拉下孫麗家的電閘,孫麗見停電便出來查看,李兵趁孫麗開門之際沖進房間,按住孫麗的脖子,之后把孫麗拖進房間。
李兵向孫麗要錢,孫麗將家中僅有的500元錢給了李兵,李兵覺得錢太少了,沒有要。本來打算離開的李兵,見孫麗人長得很漂亮,遂產生了與孫麗發生性關系的想法。
李兵用膠布捆綁住孫麗的雙手、又去廚房拿來菜刀,威脅孫麗不要叫喊,否則就要殺了孫麗,孫麗很害怕,不敢反抗。李兵強行與孫麗發生了關系。
事后,李兵開始穿衣服,孫麗見狀趁機跑出家門,李兵穿上內褲便追了出去。李兵很快就追上了孫麗,把孫麗拖回家門口,發現門被關上了。
李兵出門時只穿了內褲,自己的衣服、關鍵是身份證也在衣服內,李兵讓孫麗想辦法開門,可是孫麗系一人居住,鑰匙也被鎖在了屋內,孫麗說去保安處拿鑰匙,李兵無奈只好放孫麗離開。
孫麗離開一段時間后,李兵見孫麗遲遲未回來,覺得自己拿回衣服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于是逃離了現場。孫麗報警。
公安機關到現場勘驗后,發現了遺留在現場的身份證,順藤摸瓜抓到了李兵。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兵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李兵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三個罪名,下面具體分析一下:
一、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李兵進入的是孫麗的個人生活起居用房,并且是趁孫麗不注意進入的,進入的目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李兵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 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李兵進入孫麗家的目的是為了搶劫錢財,并且按住孫麗的脖子,向孫麗要錢,孫麗將500元錢給了李兵,李兵覺得錢少而沒有要,李兵使用暴力意圖劫得財產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李兵并沒有要500元,系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沒有繼續實施搶劫行為,李兵的行為雖然構成搶劫罪,但因系犯罪中止,搶劫犯罪情節較輕,可免除處罰。
三、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和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李兵違背孫麗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孫麗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李兵同時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強奸罪,但因其進入孫麗住宅的目的是為了實施搶劫、強奸行為,系牽連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強奸罪的處罰明顯高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搶劫行為系犯罪中止,可不進行處罰。
最終,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兵犯強奸罪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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