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反映,濟寧市第二人民醫院《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過期了,是否存在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的違法事實。
網友提供的圖片顯示,濟寧市第二人民醫院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是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網友表示本來要帶媳婦去該醫院做產前檢查,但是看到墻上的過期許可證后便又另選了一家大型醫院。
網友質疑,如果該醫院持有過期許可證開展計劃生育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是否違規?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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