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
需取之有道
但偏偏就有人
不腳踏實地
當起了“梁上君子”
近日,靖邊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盜掘古墓葬案。被告人沙某某等3人犯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高某某和韓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均并處罰金。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 年5 月14 日下午沙某某電話告知高某某,稱在靖邊縣某鎮的山上發現了古墓,讓高某某再聯系一個人一起盜墓。高某某遂聯系韓某某,倆人隨即駕車到達沙某某發的指定位置。當日晚上3人到山上實施盜挖,在挖掘盜洞過程中被當地村民發現,高某某和韓某某逃離現場,沙某某被村民控制后報警。
經鑒定,被盜墓葬為一處漢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價值。被盜墓葬所在區域為古墓葬分布密集區,雖未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但仍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被告人沙某某、高某某、韓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古墓葬仍結伙實施盜掘,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三被告人的盜掘行為及盜洞本身已破壞了該處古墓葬的歷史、科學價值,致使古墓葬本體完整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壞,即便沒有竊得有價值的文物,亦應受到相應的刑事制裁。法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系盜掘古墓葬引發的刑事案件。本案的依法判決,在嚴厲懲處犯罪分子的同時,也體現了靖邊法院全面維護文物安全的鮮明立場。
法官提醒
古墓葬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受法律保護。法律明確禁止盜掘古墓葬,盜墓者即使未盜掘到任何財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廣大讀者,發現此類犯罪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實際行動保護文物古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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