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峰律師案例學習,本案例轉載于(檢例第83號)內容有刪減。
案情介紹: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潛入某小區502室,盜取被害人張某、阮某某貴金屬制品9件(共計價值人民幣28213元)、現金人民幣400余元、港幣600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制品,并已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的具體規定,向琚某忠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并出示監控錄像等證據后,之前認罪態度反復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判決結果: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后琚某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隨后檢察院提出抗訴。
經審查,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經重新審理,維持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定性,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琚某忠上訴后,檢察院再次閱卷審查,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確認本案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確認權利告知規范、量刑建議準確適當、具結協商依法進行。
檢察院抗訴的原因:琚某忠無正當理由上訴表明其認罪不認罰的主觀心態,其因認罪認罰而獲得從寬量刑的條件已不存在,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
刑罰加重的原因: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后,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
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愿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定運行。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要正確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①程序從簡,即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案件,合理簡化訴訟程序,有效提高訴訟效率。②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機關及時查明犯罪事實。③有利于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達成和解、諒解,減少甚至化解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提升對司法處理結果的接受度和認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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