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對于請托辦事型詐騙罪案件,如果事情辦成了,一般不會涉及到詐騙罪的問題,但是對于事情沒有辦成,請托方以詐騙罪進行控告的,被請托方極容易陷入有口難辯的境地,一方面是此類案件本身的敏感性、特殊性,辦案機關容易先入為主的以詐騙罪進行主觀判斷。
加之請托事項可能存在敏感第三方,被請托人基于多種原因無法詳細說明自己實際為請托事項做了哪些爭取,以及請托事項沒有辦成與第三方之間的關聯,甚至無法向請托人或者辦案機關說明第三方的存在或真實性,因此難以具有說服力,容易陷入詐騙罪的指控和認定中。
對于請托辦事型詐騙罪案件,不考慮行受賄犯罪問題,實務中的無罪案例不在少數,其根本原因是人情社會,以及社會生活中很多需要解決的事情實際上都是以支付對價的方式完成。托人辦事并付辛苦費、好處費、斡旋費成了一種社會常態,其本身并不涉及犯罪問題,構成詐騙罪的是虛構事實、以欺騙手段取得款項并非法占有的行為。
因此,如果受請托人確實具備辦事能力和辦成事情的可能性,也盡力為請托人辦理了請托事項,但事情最終沒有辦成的情況下,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說,不論受請托人事后是否有能力、是否及時退還款項,都不應成立詐騙罪。
請托辦事型詐騙罪案件,實際上屬于交易型詐騙罪案件,可以理解為請托人用錢向受請托人買服務、買辦事的行為。交易型案件詐騙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問題,在于合同標的的真實性、雙方當事人履行行為的真實性、雙方當事人履行意愿的真實性。
如果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受請托人并沒有完全虛構辦事能力,且收取款項后有實際的履行行為,且有實際的履行意愿,例如為請托事項進行了真實的溝通、出差辦事、支付第三方辦事費用、完成步驟性事項等等。此種情形下,即使受請托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辦事能力,存在無法及時退還款項的情況,亦不應構成詐騙罪。當然,上述事實必須是在案證據證明具有真實性,如果是受請托人為了詐騙而故意“走形式”,則另當別論。
針對該問題,我們參考兩起法院的無罪判決,進行分析探討:
1.在(2014)綏北刑初字第339號,李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中,法院認為:李某某為尹某某的請托事項聯系了辦事人,其辦事人也為其聯系了相關人員,在請托事項未辦成后,請托人要求返款,被告人亦同意返款,足以說明被告人李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特征,不構成詐騙罪。
在本案中,受請托人被判無罪的核心事實,在于其有實際的辦事行為,其有辦成請托事項的意愿,當然其后未辦成請托事項時,及時退還款項亦是無罪的理由之一。
2.在(2015)麗縉刑初字第407號陳某某等被控詐騙罪一案中,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某在盧某請求其幫忙辦理A地運營許可證時,稱黃某在A地政府中有極好的關系,可以幫忙順利辦理許可證,后又以自己與黃某前往A地聯絡辦證相關事宜需要費用為由向盧某索要辦證費20萬元,陳某某將其中的3萬元轉賬給黃某作為前往A地的費用,二人又先后到達A地。黃某找到朋友劉某了解了辦理運營許可證的情況,后陳某某再次向盧某提出辦妥證件需300萬元費用,先付100萬元定金的要求,遭到盧某拒絕,陳某某離開A地并未及時將17萬元退還給盧某。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陳某某應盧某要求邀請黃某到A地就辦理運營許可證一事提供幫助,在收到盧某支付的20萬元后亦將其中的3萬元支付給黃某,黃某到達A地后也找朋友咨詢了辦理許可證的相關情況,該款項性質應屬幫盧某辦事情而收取的好處費,而非詐騙所得財物,故陳某某對于盧某支付的20萬元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無證據可以證明。雖然陳某某在介紹黃某時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脈的情況,但該夸大的介紹尚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陳某某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的參考價值更為典型,當事人的涉案行為存在的問題亦更為典型。其一是當事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人脈”,在事實上可能會被認定為虛構了部分事實,但是辦案機關結合全案事實、證據,認定該行為并不足以影響全案定性,并非是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欺騙行為,僅僅屬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欺騙行為。該認定也印證了我們一貫的辦案觀點,一個刑事案件往往既存在有利事實,亦存在不利事實,罪名的認定不是孤立的只看某一個事實,而是綜合全案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全面的評價。
其次是本案中,受請托人在事情未辦成時,亦未能夠及時退還款項,但是辦案機關并沒有以未歸還款項,即認定受請托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涉案款項屬于雙方約定的好處費,而非是詐騙犯罪所得。因此,此類案件中,在請托事項未辦成的情況下,受請托人及時退還款項,能夠證明對涉案款項并無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特定案件中,即使沒有及時退還款項,也不能當然的反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對于請托型詐騙罪案件,無罪辯護的核心應是受請托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辦事能力,以及是否有辦理請托事項的意愿,是否“盡力”為請托人辦事。在受請托人盡力辦事的情況下,即使請托事項最終沒有辦成,亦不應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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