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一、主要案情
本案中,甲公司從乙公司處購進貨物,但乙公司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公司,于是甲公司找到丙公司,讓丙公司按照購進的品名、數量、金額代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拿到發票后,申報、抵扣了。
這種情況下,有沒有造成增值稅款流失?
二、理論分析
假設由銷售方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相關稅款流動如下:
第一步:甲公司支付增值稅款給乙公司,此時增值稅款從甲公司流向乙公司;
第二步:乙公司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銷項,并繳納相應的增值稅款,此時增值稅款由乙公司流向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第三步:甲公司申報進項,并抵扣相應的增值稅款,此時增值稅款從乙公司所在稅務機關流向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并從甲所在地稅務機關流向甲公司。
本案的真實情況是乙公司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由丙公司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了。那么相關稅款是如何流動的呢?
第一步: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銷項,繳納相應的增值稅款時,增值稅款從丙公司流向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第二步:甲公司申報進項,抵扣相應的增值稅款,增值稅款從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流向甲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并從甲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流向甲公司。
經過對比可知,由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由丙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同之處有:
第一,前者有一個增值稅款由甲公司流向乙公司的環節,后者體現為丙公司沒有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增值稅款。
第二,前者接受申報、征收銷項稅款的稅務機關是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后者則是丙公司所在地的稅機關。
除此之外,沒有任何不同之處。同時,這兩個不同之處,并沒有影響到稅務機關征收到足額的增值稅款,所影響到的是征收稅款的主體,即本應由乙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款,變成由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了。
但對于國家來說,關鍵是足額征收到相應的增值稅款了,至于實際上是哪一方支付的,是由那個地方的稅務機關征收到的,對國家來說沒有實質性的差別。理由如下:
第一,增值稅款的所有權屬于國家,而不由某個地方所有。
第二,在《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8輯,總第19輯)第119號:何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最高院指出:“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為騙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當地稅務機關確已收繳并上繳國庫。……其所以向稅務機關繳納了67萬余元稅款,只是為了騙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付出的預付稅款。作為整體的國家稅收,一個地方稅收因何濤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到損失,一個地方的稅收又因何濤的同一犯罪行為而以稅收的形式有一定收入,一出一進都應計入國家稅收的賬上。這是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從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應將被告人已向國家繳納但本不存在的納稅理由的稅款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扣除?!备鶕瞬门幸?,也可以得出增值稅款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的結論。
既然增值稅款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不是屬于地方,那么不論是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到稅款,還是丙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到稅款,都是國家征收到了增值稅款,所以增值稅款沒有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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