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那么說,違反國家規定是違反了哪些規定呢?我們先看最高法院的一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刑法第96的規定,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根據《通知》要求,銀行內部管理制度顯然不屬于國家規定,但作為《商業銀行法》的細化規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會作為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依據。下面我們看一個案例。
二、案例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9)晉0107刑初449號石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石某擔任晉商銀行太原府西街支行微小企業金融服務部客戶經理期間,在辦理劉某等三戶聯保貸款業務中,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未發現劉某貸款使用的營業執照、購銷合同等系偽造而向劉某發放貸款50萬元。貸后,石某未監測資金去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
法院認定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晉商銀行微小企業授信業務管理辦法》和《晉商銀行微小企業授信業務操作流程(試行)》、《晉商銀行微小企業授信業務盡職問責管理辦法(試行)》等內部管理制度文件,公安機關經向晉商銀行原客戶經理石某、荊永紅核實,確認《晉商銀行微小企業授信業務管理辦法》為當時晉商銀行相關文件,《晉商銀行微小企業授信業務操作流程(試行)》、《晉商銀行微小企業授信業務盡職問責管理辦法(試行)》為晉商銀行對微小企業申請貸款業務的具體操作辦法。
三、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判決被告人石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結語
雖然,最高法院的通知對“國家規定”作出了規定,但是,實踐中,發放貸款的詳細流程不可能在法律、行政法規中作出詳細的規定,這就需要部門規章,甚至內部管理制度作出規定。因此,法院在認定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也會把內部管理制度作為依據!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6.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7. 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8.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9.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11.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2.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3.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5.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