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案情介紹:被告人尹某和關某因工程競標一事發生矛盾,2016年7月31日18時10分許,關某聯系魏某等多人到尹某經營的配貨站與其理論。關某和尹某兩人見面后發生爭吵,關某先動手毆打尹某,后魏某等多人圍毆尹某,在圍毆廝打過程中尹某用折疊刀將魏某腹部刺傷。經鑒定,魏某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并評定為Ⅸ級傷殘。案發后,尹某報案,并于2016年8月2日在醫院接受訊問。
一審法院觀點:被告人尹某在自家經營的貨站遭到關某、被害人魏某等多人不法侵害時,其有權實施防衛行為,但是,防衛的行為必須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適應,才是正當的。被害人魏某等人在毆打被告人尹某時,其侵害程度尚未達到嚴重危及被告人尹某人身安全的程度,被告人尹某在此情況下卻使用兇器進行還擊,致使被害人重傷并九級傷殘,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尹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尹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尹某行為屬針對正在行兇的無限防衛行為,應認定無罪。
二審法院觀點:無限防衛針對的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該暴力犯罪應達到足以危害防衛人生命安全的程度,具體到本案,上訴人魏某等幾人先行對上訴人尹某進行毆打,但綜合本案實際及給上訴人尹某造成的傷情,魏某等人對尹某的不法侵害未達到明顯威脅其生命的嚴重程度,同時因上訴人尹某持折疊刀所實施的防衛行為給魏某造成了重大損害,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故上訴人尹某所實施的防衛行為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尹某依舊不服,向省高院申訴,省高院指令另一中院再審此案。
檢察院出庭意見
認定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從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本案中,關某一方人數眾多,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尹某實施壓力令其退出競標。關某等人對尹某實施圍逼毆打的同時,尹某已經持刀進行過言語制止逼其離開,但關某等人仍繼續圍逼毆打尹某并欲強搶刀具。在此過程中,尹某持刀刺中魏某一刀,雖致魏某重傷,但尹某防衛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尹某構成正當防衛,故應改判其無罪。
再審法院對于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分析
構成一般正當防衛需要同時滿足:一是起因條件,要求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二是時間條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三是主觀條件,要求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四是對象條件,要求針對侵害人防衛;五是限度條件,要求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此,防衛過當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區別在于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再審法院根據證據對于本案事實的認定
首先,案發時尹某在自己經營場所也是自己住所,面對著關某等6人的辱罵、圍堵和毆打,上述事實證明存在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該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和時間條件;其次,尹某為了擺脫現實緊迫的危險,借助了折疊刀增強防衛能力。在尹某被多名不法侵害人圍堵在三面為墻體,無窗戶、門等脫逃出口的炕上且發生毆打時,關某等人對著尹某頭部等要害部位,同時魏某意圖奪刀,更引發了尹某的心理恐慌,其用刀揮刺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刺中多名不法侵害人中的一人,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和對象條件。
再審法院對于限度條件的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某某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2條之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
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本案中,尹某的貨站地處偏僻,發生毆打時尹某被圍堵在三面為墻體,無窗戶、門等脫逃出口的炕上,不法侵害人中有人使用工具,有人上來搶奪尹某手中防衛工具,雙方實力相差懸殊,后經鑒定尹某面部、眼部被毆打至輕微傷。尹某當時借助折疊刀增強防衛能力,在手段強度上合情合理,且尹某第一次打開折疊刀警示喝止不法侵害繼續進行未果后,也未持刀傷人。對方不法侵害沒有停止,尹某為讓自身擺脫面臨的現實危險,脫離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性,其持刀揮刺反擊也是實際需要,并在尹某明知自己刺傷1人的情況下,其停止了繼續持刀揮刺的行為。所以就制止整體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來看,尹某持刀揮刺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綜上,尹某的行為屬于一般正當防衛。
再審法院判決尹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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