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即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正當防衛制度的建立是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的不同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從案發起因方面分析兩者的不同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做出的制止行為。實踐中的常見情形是針對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即將遭受的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
相互斗毆則是指雙方主觀上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客觀上都積極實施了侵害對方的行為,即因瑣事發生沖突,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的打斗。
但是有過錯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動手一方仍繼續追打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的,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從主觀層面分析兩者的不同
正當防衛中的防衛行為人往往是因為事發突然,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具有被動性和節制性。
相互斗毆行為在主觀上具有預謀性和主動性,斗毆雙方一般會主動采取措施使對方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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