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共有糾紛一案
——母親告兒子,為何法院沒有認定長期在房屋內居住的母親為同住人?
[爭議焦點]:
放棄受配公房權益是否仍屬于享受過福利分房?
[審理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房屋性質]:公房
[律師代理]:被告陳某某一家
[案情簡述]:
原告李某某系被告陳某某的母親,系爭房屋是公房,來源于原告李某某丈夫的父母,后承租人多次,最終承租人變更為被告陳某某。原告李某某和丈夫共育有兩個子女,一個系被告陳某某,另外一個是陳某倫。原告李某某一直隨被告陳某某共同生活,陳某倫結婚后搬出系爭房屋,并獲得單位福利分房。后陳某倫小孩出生,單位有解困分房機會,為了能多分更多面積,陳某倫讓母親李某某戶籍遷入其住房,而后共同獲得分配桂林南路房屋。拿到分配房屋后,原告李某某把戶籍再次遷回系爭房屋,并與被告陳某某家庭一起居住至征收。
系爭房屋征收后,雙方對動遷款的分配產生了爭議,被告陳某某也有意愿分給母親原告李某某一部分補償款,但在其他子女的慫恿下,李某某要求分得一半以上補償款,雙方協商不成,原告李某某即把被告陳某某一家告上法庭。
因為是母親告兒子,被告陳某某也陷入了道德和法律的掙扎,但經過思想斗爭,被告陳某某認為既然母親已經起訴,那就希望法院能給出一個公正判決,這也能堵住其他兄弟的嘴。于是,在接到母親的起訴狀后,被告陳某某通過各種途徑尋找專業律師代理案件。經過多方咨詢,被告陳某某一家決定委托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全程參與案件。
經過我方律師團隊分析梳理,很快確定了答辯思路和調查方向。通過調查,原告李某某的名字赫然登記在桂林南路房屋的調配單上。但原告李某某也是有備而來,同樣聘請了知名律所代理案件,且提供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證明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數十年,并提出目前名下無房及實際已經并沒有實際享受桂林南路房屋福利等為抗辯理由。庭審劍拔弩張,一波三折。
[法院判決]:
經過長達一年的審理,楊浦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李某某雖為戶籍在冊人員,但已享受過公有住房分配,后續即使原告放棄其在受配的公有住房中的權益,亦不能認定其為同住人。綜上,原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在我方律師團隊的努力下,被告陳某某一家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律師分析]: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p>
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上述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一旦取得即認定為他處有房,即使后續放棄該房的權益,或者因離婚等原因沒有實際分得房屋相關利益,也無法改變他處有房的事實。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雖然系被告陳某某的母親,但本案并非贍養糾紛,因此,原告并不能依據實際居住且目前名下無房等理由分得系爭房屋征收相關利益。
當然,原告也并非沒有救濟途徑,其居住利益可以在其福利分配的桂林南路房屋中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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