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原告北京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建國支行與被告天津金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書中合議庭以律師不盡職盡責為由,不支持被告支付5萬元律師費刷爆了法律圈。
我認為法院判決不支持律師費是錯誤的。
第一,判決的理由之一是認為“因為權利人不是費用的終局承擔者而可能導致其疏于認真篩選律師,放任出現不合理支出之情形?!?,這個理由是錯誤的。
雖然律師費是由被告承擔,但是勝訴敗訴的結果是由原告承擔的,原告總要為自己負責吧。
事實上,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除律師費外其他的得到了支持。這難道與律師的工作無絲毫關系?
法院認為原告“疏于認真篩選律師”有點強詞奪理!
第二,即便律師沒有盡責,但是原告并沒有以律師不盡責解除代理合同拒絕支付律師費。
原告主張律師費的依據之一是原告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代理合同。法院并沒有認定該合同存在無效或可撤銷、解除等無需支付律師費的情形。
但案件中原告沒有主張解除合同,也沒有提出代理協議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判決書以律師不盡責為由認為原告無需支付律師費是錯誤的。
第三,原告主張律師費的依據之二是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即本來應該由原告支付的律師費轉嫁給被告承擔了。
判決書只是認定“(原告)放任出現不合理支出(律師費)之情形?!毕炔徽f原告有無放任的情形。即便有此情形,該情形在法律上也屬于原告與律師雙方惡意串通無效。協議無效,被告當然無需支付律師費了。但法院并沒有認定原告與律師事務所存在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利益的行為進而判定原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等被告無需支付律師費的情形。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放任出現不合理支出(律師費)之情形?!北桓鏌o需支付律師費是錯誤的。
作為法律人,我們知道,律師不盡責而不能獲得律師費只是結果,而不支持律師費的結果就需要原因行為即協議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無需支付律師費的基礎法律關系。
現在,法院在沒有認定兩份協議效力問題進行處理直接不支持律師費是錯誤的。
“兔死狐悲”,“唇亡齒寒”,無意中在網上看到這個判決,作為法律人也發出微小的聲音與各位看官分享。懇請各位,只點贊,勿拍磚!有不到之處還望諒解!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6.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7. 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8.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9.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11.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2.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3.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5.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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