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江蘇南通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女子王某在一家公司打工,5月底丈夫李某在外地突發重病,送醫院搶救,王某得知這一噩耗后,向公司請假照顧丈夫。6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準假至6月13日,并表示此后不再接受請假申請,如未按時返崗將按照曠工處理。王某無奈之下,給公司主管人員請假,并將丈夫正在搶救的照片發給對方,可公司依然不同意其繼續請假,并催其返崗,王某在丈夫病重的情況下,無法返崗。6月22日,公司以連續曠工超過5日為由將王某辭退。后王某的丈夫因病死亡。
處理完丈夫的后事后,王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認為自己在丈夫病重的情況下,無法返崗,公司違反了用人規定,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萬余元。仲裁委裁決支持王某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認為自己已經給了王某假期,其到期不能返崗,是王某自己的原因,于是起訴至法院。(案件來源:梨視頻)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公司開除王某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釋案說法
公司認為自己開除王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王某請假時,公司已經明確告知了王某請假的時間,并后期催促王某來上班,王某到期不能上班,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開除王某。
從法律條文來看,公司開除王某的行為有理有據,但是王某不能上班的原因是丈夫身受重傷在ICU搶救,王某主觀上不具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主觀故意,屬于不可抗力無法上班。
最終法院認為,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崗,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缺乏人文關懷,違背了法律精神。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賠償金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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