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借記銀行卡具有消費支付、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的功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根據《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36條規(guī)定,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據此,出售信用卡更是不被允許,即使收購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真實信用卡,由于出售行為的不合法,收購人無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據,可認定收購人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買賣信用卡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幫信罪的,因產生犯罪競合,應擇一重罪適用。
案例一(2021)鄂0704刑初545號
案情介紹: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邵某得知可以通過出售銀行卡獲取非法利益,遂先后從黃某、李某、肖某、游某、姜某(均另案處理)處收取銀行卡共計12張,邵某非法持有上述銀行卡并轉售給他人。經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電信詐騙資金轉賬匯款。被告人邵某于2020年12月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判決結果:被告人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邵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二(2023)遼0602刑初56號
案情介紹:2019年初至2020年4月,被告人席某將自己及親屬辦理的5張銀行卡,及非法持有的從董某、楊某、王某、周某處用40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收購的四人及其親屬在元寶區(qū)、振興區(qū)等地辦理的12張銀行卡,以1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王某,后將贓款6000元揮霍。王某將非法持有的上述17張銀行卡,以2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微信名為“落葉”(未查實)的人,后將贓款15000元揮霍。2020年9月7日,王某和席某被公安人員抓獲,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繳納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及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席某已繳納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及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
判決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席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及被告人席振宇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繳;(違法所得已追繳。)
四、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王某、席某作案手機各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辯護要點應重點放在“非法性”的判斷上。
根據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刑法原則,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性”的認定,應當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進行判定。
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犯罪的意圖,信用卡犯罪的關鍵在于非法使用信用卡,如果只是一般的持有而沒有使用于違法犯罪的目的,便不會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即不會侵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保護的法益。
客觀上要求行為人獲取信用卡不具有合法性。如持有配偶、父母或者無償持有親朋好友的信用卡不應該被認定為“非法持有”。在此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的持有行為屬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進而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進行處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