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民警巡邏時,在一小區附近發現一男子反鎖車門、開著音響在睡覺。隨后叫醒男子,發現其滿身酒氣,對其進行了酒精測試,根據結果認定其為醉駕,決定對其進行處罰。男子不服,將警方告上法庭。(來源:裁判文書網)
事發當日凌晨許,當地民警巡邏時,在一小區附近發現一輛小轎車音響很大,嚴重擾民,于是上前查看。
后見車門反鎖,一名男子躺在車里睡覺,便將男子叫醒。男子醒后打開車窗詢問何事,民警聞到男子滿身酒氣,可能涉嫌酒駕,當即便通知了交警隊。
交警隊執法人員隨后趕到,對男子做了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159mg/100ml,遠遠超過醉駕80mg/100ml的最低標準,男子對酒精檢測結果提出異議,交警隊執法人員又帶其做了血檢,結果顯示為185.79mg/100ml。
隨后,交警隊認為男子開著音響、雙閃在車里睡覺,車子處于發動狀態,男子也屬于醉酒狀態,構成醉駕,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即“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吊銷男子的駕駛證。
而男子想到自己不僅將要被吊銷駕駛證,還可能因此獲刑,當場提出了異議,表示車子雖然處于啟動狀態,但是并沒有移動,不屬于醉駕。結果并未被交警采信。
事后交警隊對其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案件移交公安處理。
男子不服,先是提出行政復議,未果的情況下,又將交警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交警隊對自己的處罰。
男子認為:自己在車上喝酒,喝完酒就躺在車內睡覺,并沒有移動車輛。交警隊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移動過車輛,因而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交警隊對其做出的處罰,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面對男子的控訴,交警隊則認為,執法記錄儀中,在交警問其在什么地方喝的酒、喝的什么酒、喝了多少時,男子分別回答稱“在某飯店喝的酒”、“喝的白酒”、“喝了二兩”,在民警詢問男子“喝酒能開車嗎”“喝二兩能喝成這樣”時,男子并沒否認,足以說明男子并不是在車上喝的酒。
此外,男子聲稱自己將白酒倒入礦泉水瓶中喝酒,但是交警隊認為通過現場照片可以看到,礦泉水和白酒容量相同,其所說的白酒瓶基本是滿的,礦泉水瓶內還有近三分之一的白酒,認為男子在車內飲用的此瓶白酒并達到醉酒狀態不符合常理,也與其所說的在車內喝白酒的事實不符。
再退一步說,即便是男子真的是在車內飲酒睡覺,在醉酒狀態下啟動機動車并進行操作,也對公共安全已經產生了潛在的危險性,很可能因操作不當對公共安全造成損害,因為交警隊對其進行處罰完全符合“醉駕入刑”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一審法院審理本案后,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具體到本案,從交警隊提交的證據來看,僅能認定男子存在飲酒后在機動車內睡覺,車輛處于發動狀態的事實,但不足以證明原告存在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同時,雖然執法視頻中男子承認在某飯店喝了酒,但是法院認為,當時男子的血液內酒精含量達185.79mg/100ml,處于嚴重醉酒的狀態,神智不能按照正常人的判斷標準,同時也剛剛被叫醒言語含糊不清,混亂不正常也屬于常理,交警隊不能僅憑男子模糊意識中的模糊字眼認定男子存在醉酒駕駛車輛行為。
故此認為交警隊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交警隊對男子的處罰。
一審判決后,交警隊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同樣認為交警隊證據不足,維持了原判。
最后,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男子雖然贏了官司,但是也再次提醒廣大朋友們,一定不要心存僥幸,且不說一旦構成醉駕將被法律制裁,就算不構成醉駕,喝酒上車也有可能給自身帶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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