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9日,經濟參考報發表了一篇題目為《海通證券2億信托資金9年匿蹤 追討本息曝“逃避披露”故意》的調查文章,文章發布后,在財經類媒體中引發強烈反響,多家媒體紛紛轉發報道。
該文對海通證券十年前的一筆2億元信托資金作了詳盡調查,十年后,這筆沒有“回籠”的資金最終步入了法律程序。同時,隨著記者調查的深入,結合多名信托界人士及金融領域專家的分析、研判,對海通證券可能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及涉及信披違規的情況亦表達疑問與擔憂。
前情回顧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整理:2012年12月27日,廈門信托與泉州市際洲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泉州際洲公司”)簽訂《泉州南迎賓大道拓改建工程BT項目單一資金信托借款合同》,與和昌(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和昌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與江西際洲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西際洲公司”)簽訂《保證合同》。
江西際洲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股東為自然人陳波松、郭華峰,泉州際洲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
根據信托借款合同約定,廈門信托向泉州際洲公司提供貸款2億元,期限自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借款年利率為10.75%,貸款每半年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并于結息日當日支付當期借款利息。
合同進一步約定,未經廈門信托同意,泉州際洲公司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和昌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合同顯示,抵押物為和昌公司名下的位于泉州市區豐澤街與田安路交叉口東南角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范圍為主合同債權本金2億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等,江西際洲公司為上述全部債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明確,債務人、擔保人、保證人均承諾,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時,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2013年1月11日,泉州際洲公司按約收款,但2億元資金很快以“其他材料款”的名義被轉出。
2013年1月15日,泉州際洲公司分別向福建中集五金有限公司、晉江福鑫發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泉州市豐澤漢寧貿易有限公司轉賬300萬元、1800萬元、1200萬元;1月22日,分別向泉州中佰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億準工貿有限公司轉款1925萬元、1889萬元。
在上述兩個時間點,泉州際洲公司向泉州市美穎貿易有限公司分別轉賬1900萬元、1986萬元。同年2月4日,該公司向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晉江分公司轉賬1000萬元。
2014年1月23日,泉州際洲公司分別向泉州晉奧貿易有限公司、晉江晉富貿易有限公司轉賬2500萬元。在同年1月17日、2月10日,前者向泉州泉球建材有限公司轉賬總計1888.8萬元。
根據上述銀行流水賬單等統計,系列轉賬金額總計1.89億元。天眼查數據顯示,所涉10家公司與泉州際洲公司在股權等方面沒有關聯。
據擔保方和昌公司調查,上述10家公司未履行工程義務。
信托資金無法按約收回引發法律糾紛
至信托借款合同約定最后期限,由于廈門信托無法按約收回本金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要求和昌公司履行借款擔保人責任。
和昌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對此回應稱:公章一直被公司實控人嚴格保管,直到被追擔保債務時,才發現公司“被擔保”,名下一地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做了抵押。按合同約定,截至2022年5月初,和昌公司被執行標的額為4.8億元。
該人士坦言,據公司調查知悉,目前掌握的書證線索,該筆2億元資金并沒有用在約定的信托項目,上述整個事件,一位名叫黃朝陽的是個“關鍵人”。
黃朝陽其人
黃朝陽原為泉州市的公職人員,因受賄罪、尋釁滋事罪,2019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5刑初9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和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某在2011年邀請黃朝陽注資2億元共同開發地產項目。黃利用職務之便參與了上述資金轉賬、私刻公司公章等行為。
2015年2月11日,其以和昌公司股東身份與泉州際洲公司簽署了一份《承諾確認書》,確認和昌公司承擔后者尚未償還的1.92億元。
潘、黃“合作”期間,因前者存在違規行為,和昌公司實控人將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變更。而對于合同中出現的和昌公司印章,福建歷思司法鑒定所泉州分所受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下稱“豐澤法院”)委托,2015年8月31日出示《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依據提供的現有材料,“認為送檢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
潘某于2020年10月去世。和昌公司以黃朝陽等涉嫌詐騙罪,向警方報案。
廈門信托在整個信托資金事件中的角色
廈門信托成立于1985年1月,股東為廈門金圓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建發集團有限公司和廈門港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均為國有全資企業,分別持股80%、10%、10%。2021年9月13日,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信訪事項告知書》稱,經調查,因該信托項目為單一信托,廈門信托僅提供通道,不屬國有資產,資金風險由委托人海通證券承擔,該項目提供足額抵押物且貸款用于歸還因泉州南迎賓大道拓改建BT項目施工產生的欠款,故廈門信托不構成詐騙國有資產罪。
就在廈門信托與和昌公司爭執“相持不下”時,海通創新證券公開了其“資金方委托人”的身份。
背后資方浮出水面
2021年9月23日,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接受海通創新證券委托,向和昌公司發出《律師函》。該函稱,廈門信托根據海通創新證券的指令按約定向債務人發放了借款,債務人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足額的借款利息,故廈門信托根據海通創新證券的指令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受委托負責本案執行。
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確認,和昌公司的抵押物已被依法查封,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資金實際去向清晰,但貸款擔保責任未能豁免。和昌公司進而向中國證監會、上海市國資委實名舉報海通證券涉嫌國有資產流失、無監管隱名貸。
2022年1月6日,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在《答復函》中認為,暫未發現明顯證據證明海通創新證券存在違反當時證券法律法規的情形。相關專業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則表示,相關部門雖然回復廈門信托、海通證券不構成詐騙國有資產罪,但并不意味著國有資產未流失,且確定的是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2022年5月6日,廈門信托辦公室相關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涉案合同違約后,2016年10月9日,海通創新證券委托廈門信托出具執行證書,對和昌公司擔保責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仍在執行階段。
截至2022年5月9日《經濟參考報》文章刊發前夕,海通證券方面就此事,回復了媒體的采訪,否認了和昌公司對其的舉報內容,對記者提出的采訪內容,海通證券則以公司工作人員現階段居家辦公為由,暫無法對相關問題做出回復。
2億元信托資金“消失”之困
據信托業內人士介紹,執行信托項目一般工作流程包括篩選項目、盡職調查、項目初審、項目終審、項目報備、項目募集、項目成立、項目后續跟蹤與管理、項目歸集或處理(資金回籠)、項目結束。
和昌公司代理律師表示,作為金融信托機構辦理信托投資業務,應當按照篩選、評估、談判、確立、執行和終結6個階段進行,每個階段對項目結果而言都十分重要。
而此次信托資金案中,經調查獲悉,上述“被轉賬”公司中,10家公司中的3家公司,目前已在工商部門注銷、吊銷。
據天眼查信息:
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的廈門億準工貿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被吊銷。
成立于2005年10月的祥恒建筑公司晉江分公司(負責人蔡游欣,泉州際洲公司原監事),2019年5月30日被注銷。
中佰貿易幾經工商變更后已于2021年3月10日被注銷。
剩余7家仍然存續的企業,注冊地均位于當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大院內等。
即使泉州際洲公司,也難尋其辦公地點。該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工商注冊地址為泉州市鯉城區江南街道辦事處前樓C幢三樓。這一地址也多次出現在該公司的多份判決書中,“通信地址”則為泉州市潯江路963號盛泰大廈6樓。調查中,江南街道辦事處政府辦公樓沒有“C幢”,亦沒有企業入駐。盛泰大廈內,泉州際洲公司早已“人去屋空”。
據擔保方和昌公司調查,上述10家接收款項的公司并未履行工程義務。
巨額借貸下驚現擔保公司假公章
2015年1月5日,因借款合同到期,廈門信托分別向擔保人(抵押人)和昌公司、保證人江西際洲公司、泉州際洲公司發出《催收函》。三公司收到《催收函》后,未向信托公司提出任何異議,也未表示愿意承擔責任。
2016年10月27日,廈門信托向廈門市思明區公證處申請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執行證書。這時,和昌公司才堅持表示,對于其擔保事宜及2億元款項不知情,和昌公司從未與泉州際洲公司有過資金往來,也并不知道這家公司。
根據已有的判決書顯示,和昌公司被同一種形式成為擔保人的案件共有十余起,均為加蓋了一枚偽造的印章而背負債務,總額達40億元,其中包括黃朝陽借款6起,本金4.7億元,對外擔保2起,本金1.3億;潘偉民借款4起,本金1.9億元,對外擔保6起,本金3.3億。
上述訴訟案件只有個別案件接受了公章鑒定,比對檢材選用了潘偉民自己刻制的去建設銀行開戶的同一枚印章,而沒有選用工商機關備案印章,鑒定結果假假成真,和昌公司被迫承擔擔保責任。
厘清各方責任 確保交易公平是法治化營商環境最好的體現
十余起案件,涉及金額40億元,擔保合同是關鍵證據,而簽署合同的公章則是判斷是否參與交易的主要證據?一枚假章產生背后,所承載的責任認知亦達到顛覆的程度,對整個交易體系產生巨大沖擊,當事人所背負的屈枉也是空前的,在全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之際,本案應該成為題目之一,是什么原因使交易責任如此傾斜?如何保障交易公平?筆者相信,法治化營商環境將是唯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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