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合規管理工作,增強自我約束能力,防止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稅法》、《發票管理辦法》、《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規,是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員工的執業行為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并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公司或員工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準則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尤其是稅務風險。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合規管理人員,是指合規組長、合規副組長、合規專員、銷售部合規組員、財務部合規組員。
合規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全面、審慎地履行崗位職責,并承擔履職盡職責任。
第五條 合規管理原則:
(一)全員全面合規原則:公司在制度建設和業務流程設計上,通過完善相關合規管理制度與機制,使合規管理體系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各個環節。
(二)實用有效原則:公司合規管理的實施應從公司的業務規模、組織結構、發展狀況、公司文化等實際出發,強化相關合規管理制度、流程設計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規管理的有效性。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互獨立;合規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與準則獨立履行合規管理職責,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防礙、阻撓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六條 公司合規管理工作的目標是:
(一)通過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使合規管理適應公司發展戰略需求,并持續有效符合外部監管要求。
(二)形成公司內部約束長效機制,在全公司范圍內營造全員“主動合規、人人合規、違規必罰”的合規氛圍和機制。
(三)培育“合規從高層做起、全員全面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的合規文化。
第二章 合規管理機構及合規職責
第七條 公司建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作為合規管理機構,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
第八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是公司合規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具體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議批準公司的合規管理基本政策,并監督其實施;
(二)領導并監督全體員工合法合規經營管理;
(三)決定合規專員等合規成員的聘任、解聘及報酬事項;
(七)保障合規專員擁有充分的知情權、獨立權、檢查權、調查權、監督權、提議權、決策權、否決權。
(八)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九條 合規組長原則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最高領導。合規組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經營管理層應當指定一名與之相當的高級管理人員代行其職責。
第十條 合規組長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制訂相關工作規則;
(二)督導公司各部門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評估、制定、修改、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領導、指導合規專員對公司重大決策、業務等進行合審查;
(四)為公司各部門或員工提供合規建議及咨詢,對其經營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五)擬訂年度合規工作計劃,制訂年度合規費用預算和人員編制計劃。
(六)對合規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統籌管理合規管理人員的任免、薪酬及獎懲;
(七)領導、指導合規專員對員工行為的合規性和遵守職業操守的情況進行監督;
(八) 領導、指導合規專員對公司和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質詢、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整改度按規定報告;
(九)領導、指導合規專員處理涉及公司和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
(十)領導、指導合規專員制定合規手冊,組織合規培訓;
(十一)領導、指導合規專員與監管部門進行日常聯系溝通,對監管部門要求出具意見的材料及信息等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意見,履行向監管部門的報告義務。
(十五)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合規專員是合規工作的日常工作人員,向合規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在合規組長的領導下協助經營管理層有效識別和管理公司合規風險并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合規專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合規組長制訂、修訂公司的合規制度和年度合規工作計劃,并推動其貫徹落實;
(二)為業務和管理部門提供法律、合規咨詢,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對有關制度、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合規性研究,提出合規建議及法律支持;
(三)對公司制度、操作流程和業務規則進行合規性審查,協助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
(四)對公司重大決策及業務進行合規性審查,并提出相關合規建議;
(五)針對公司業務或者員工的行為進行合規檢查,對不合規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六)組織合規培訓及法律宣傳教育,制定合規手冊;
(七)及時處理違規事項的舉報;
(八)審核合同及制定標準示范文本;
(九)代表公司處理涉及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法律事務以及其他重大突發風險事件;
(十)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在履行合規管理職責時,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工作。
第十五條 各部門在合規管理工作上接受合規建設領導小組的監督與指導,并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準則,監督管理本部門及員工執業行為的合規性,對本部門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二)自行或根據合規建設領導小組的督導,評估、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定期對本部門合規管理制度及流程的有效性及合規管理的執行情況等進行自查和評價,并按規定向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四)發現本部門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報告,并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整改完善相關制度和流程;
(五)其他合規職責。
第十六條 公司全體員工的合規職責:
(一)熟知并嚴格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
(二)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
(三)拒絕執行違規的經營管理及執業行為,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主動、及時地向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四)對執業過程中遇到的難以判斷的合規風險,應主動尋求合規咨詢、合規審查等合規支持;
(五)其他合規職責。
第三章 合規管理常規事務
第十七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常規事務包括合規風險的主動識別與評估、合規咨詢與審查、合規培訓、合規監督檢查與監控、合規提醒、警示與合規談話等一系列活動。
第一節 合規風險的識別與評估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全面識別、評估公司所有業務活動的合規風險,尤其是銷售業務、財務管理業務中的稅務風險:
第十九條 在合規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應用一定的方法評估其對公司運營產生影響的程度,對合規風險做出評級和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涉及到合規風險的,各部門或員工應主動進行盡職調查和合規風險的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對需要咨詢的事項應該及時咨詢合規建設領導小組。
第二節 合規咨詢與合規審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員工應對經營管理及執業過程中涉及到的合規事項及時、主動尋求合規咨詢或合規審查等合規支持。
下列事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提出咨詢或審查需求,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應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回復。
(一)開展新業務等重大業務決策時;
(二)擬談判和簽署合同前;
(三)收受較大金額的資金前;
(四)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前;
(五)申報納稅前;
(六)使用印章前;
(七)所開展的業務是現有法律法規、準則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或遇到其他難以判斷的合規風險時;
(八)公司制度、流程中規定必須經合規審查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或合規專員與業務部門存在重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業務部門應立即暫停業務實施,并同時召開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經討論無法得到統一意見的,向稅務機關等相關監管部門反映,根據監管部門意見處理。
第三節 合規培訓
第二十三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應制訂合規培訓計劃,開發有效的合規培訓和教育項目,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合規培訓工作。
合規培訓記錄記入當年績效考核。
員工新入職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應當接受合規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不得上崗。
第四節 合規監督檢查與監控
第二十五條 合規監督檢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各部門遵循法律、法規及準則的情況、公司合規管理機制實際運行的有效性、違規事件的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合規風險,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應向有關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有關部門應及時整改并回復。
第二十八條 合規監控的重點是監控公司的某些行為以發現潛在的違反法律、法規或準則的情況,主要包括虛開發票、逃稅漏稅、商業賄賂、客戶投訴、內部舉報等。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司規定,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及合規專員有權對公司內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進行調查,并就調查情況和調查結論作出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通過建立合規督辦機制,對涉嫌違規事項或風險隱患進行跟蹤、監控和督辦,以及時化解合規風險。
第五節 合規公告、合規警示和合規談話提醒
第三十一條 合規專員應持續關注法律法規、準則和外部監管規定的變化,根據公司各項業務的開展情況,及時提醒各部門及員工注意避免有可能產生的合規風險,提醒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范圍內通知。
第三十二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或合規專員通過合規檢查、受理投訴舉報、內控平臺及其他系統監控等多種方式,對發現的違規事項或合規風險隱患向相關部門進行合規警示提醒。
第三十三條 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或合規專員發現公司部門或員工存在以下情形,或認為確有必要時,提出合規談話建議:
(一)部門或員工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公司相關規定的;
(二)部門或員工行為可能損害公司聲譽的;
(三)部門或員工行為損害員工利益的;
(四)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合規管理的檔案與保管
第四十五條 公司建立合規檔案的全方位留痕和檔案管理制度。合規建設領導小組應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合規監督文檔、合規組長簽署的公司文件、合規檢查工作底稿、投訴舉報記錄等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對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記錄。
第四章 合規管理人員管理規范與履職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合規組長應當具備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職業操守,勤勉盡責,嚴守商業秘密和工作紀律。
第四十七條 合規專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規專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素質,能夠正確理解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
(二)合規專員應當通過持續、系統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執業素質。
(三)合規專員應當具備正直、敬業的精神,不得屈服于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壓力或不當影響,對于侵犯客戶及公司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應當予以拒絕,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合規情況做出獨立、客觀的判斷。
(四)合規專員應當具有必要的業務經驗,了解石化產品銷售、運輸業務,并具有分析、溝通和處理問題的能力與技巧。
(五)合規專員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與本人利益沖突的事項應當主動回避。
(六)合規專員應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記錄,出具的報告應當事實清楚、依據從分、建議合理。
第五十三條 合規專員在履職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獨立權。有權參加或列席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會議,調閱相關文件資料,獲取必要的信息,公司相關部門和員工應當給予密切配合。
(二)檢查權、調查權、監督權。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開展常規合規檢查,有權對違規事項及合規風險隱患進行調查,經營管理層,各部門及員工應予以配合。
(三)匯報權、報告權。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向合規建設領導小組、公司領導、公司經營管理層、監管部門報告。
(四)合規考核權。通過對各部門或人員的合規情況的綜合評價,有權對其進行合規考核,并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中。
(五)決策權、否決權。根據公司合規問責等有關規定,對于合規風險事件及相關責任部門、人員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并跟蹤監督、檢查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第五章 合規問責、舉報與績效考核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所稱“合規問責”是指公司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合規職責而導致公司受到或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聲譽損失等嚴重后果及其他合規風險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公司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理念,建立明確的合規問責機制,規定和落實公司各級各崗位人員的合規職責,明確調查處理和責任認定的程序,確保發現、處理違規行為時責任明確、措施及時有效。
合規問責的對象包括公司各級合規管理人員、各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員工。
第五十六條 公司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工作,由合規建設領導小組進行調查核實并進行定性分析,提出合規問責處理意見,然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對合規問責調查等事項應予以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
第五十八條 對于隱瞞合規風險事件的,以及被合規問責后仍再犯或未按規定整改的,合規建設領導小組予以從嚴處理;對于主動報告合規風險并主動糾正整改以及部門內部嚴肅處罰的,合規建設領導小組視情況給予主動報告部門或人員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五十九條 公司建立違規舉報制度,保障每一位員工都能夠正常行使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準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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