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州省凱里市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親弟弟將親姐姐的車開走后,賣掉個人消費,姐姐無奈之下原諒弟弟。
李曉紅與李志明是親姐弟,二人從小關系很好。李曉紅買了一輛白色的豐田轎車,李志明看到后,對姐姐提出要開一段時間,李曉紅疼愛弟弟,便將轎交由李志明使用。
這天中午,貴陽的一個二手車商孫濤通過朋友圈聯系上了李志明,李志明知道對方是賣二手車的以后,因為自己此前欠了很多錢,手頭一直緊張,便萌生將姐姐的車賣掉的想法。
李志明找到李曉紅,騙她說要給車辦理ETC手續,要了車輛的相關證件。李志明拿著證件找到了孫濤,二人商量好白色豐田轎車的價格,次日中午,以118000元的價格成交,并帶著車輛相關證件在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孫濤如約將118000元購車款通過手機銀行轉賬到李志明的銀行卡上,李志明收到錢后,并沒有將自己賣車的事實告訴姐姐,為了彌補內心的愧疚,李志明將其中8800元交給李曉紅,剩余的用于揮霍和償還個人借款。
過了一個月后,李曉紅要想回自己的轎車,發現自己的車輛已經被賣了,向公安機關報案。經相關部門價格認證,李曉紅的豐田轎車價值人民幣149121元。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志明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
釋案說法
案件發生后,對于李志明的定性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李志明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也有人認為李志明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那么,李志明的行為究竟構成什么罪呢?
一、李志明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侵占罪與詐騙罪主觀上都不拒不歸還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本質區別在于: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財物,包括公共財物和他人所有的財物。
本案中,李曉紅和李志明是親姐弟關系,李曉紅基于對弟弟的疼愛,將自己的轎車交由李志明駕駛,侵占罪的對象是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顯然,李志明取得李曉紅的轎車行為僅是一種出借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李志明將姐姐借給自己的轎車,謊稱辦理ETC手續,從李曉紅處要走了車輛的相關手續,騙取了李曉紅的信任,從而將車予以賣出,主觀上具有占有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騙取行為,李志明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二、李志明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呢?
有網友評論,親姐弟之間的行為還要進行處罰嗎?都是親戚有什么必要進行處罰。
的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應酌情從寬”。
也就是說,詐騙近親屬的財產,仍然構成犯罪,但是親屬諒解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理。
事情發生后,李曉紅對李志明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李志明系初犯,無犯罪前科,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
最終,檢察機關認為李志明的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李志明作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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