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秀峰律師案例研究
基本案情:王某在未取得國家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批號、商標注冊和工商部門等級的情況下,虛構A公司和B商標,在互聯網上注冊登記A公司網站,并私刻A公司合同專用章、印刷宣傳冊及產品說明書。從別處購買農藥原藥,私自灌裝二十余種偽劣農藥,向夏某低價銷售。經中國上海測試中心農藥行業測試點檢驗,上述涉案農藥有效成分均不符合明示值。
一審在案證據詳情略。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未取得國家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批號、商標注冊和工商登記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定制、灌裝的方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43.74萬余元,查獲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價值15.2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夏某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19萬余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處被查獲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價值15.2萬余元,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但在審理期間脫逃,后被抓獲歸案,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夏某被抓獲歸案后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夏某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夏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三、被告人王某、夏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的偽劣農藥、化肥予以沒收。
二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化肥,銷售金額43.74萬余元,另被查獲尚未銷售的偽劣農藥及化肥價值15.2萬余元;上訴人夏某銷售偽劣農藥,銷售金額19萬余元等的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書證、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相關證據證實,二審中,二上訴人沒有提出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的證據,王某及夏某表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本院依法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中,王某的親屬代王某自愿繳納一審判決所確定的罰金30萬元,夏某的親屬代夏某自愿繳納一審判決所確定的罰金12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在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的銷售金額為43.74萬余元,另查獲其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價值15.2萬余元。被告人夏某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為19萬余元,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王某被查獲尚未銷售的價值15.2萬余元偽劣產品部分,應認定為犯罪未遂,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案發后,王某雖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但在審理期間脫逃,后被抓獲歸案,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案發后,上訴人夏某能如實供述,系坦白,且其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王某、夏某各自具體的犯罪情節、所具有量刑情節,量刑并無不當。鑒于上訴人王某二審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上訴人王某、夏某的親屬均代為繳納一審判決所確定的罰金,本院決定在原判基礎上對二上訴人再予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上訴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上訴人夏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什么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罪的追訴標準一般是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未達到5萬元的,是未遂,一般不處以刑事處罰。
注意事項:①銷售偽劣產品,同時觸犯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②如果向終端消費者告知偽劣產品實情,消費者愿意接受,則既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③如果向批發商告知偽劣產品實情,批發商愿意接受,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判幾年,罰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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