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與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經過協商,確定刑罰之后,法院都是照單全收的,但也有例外情況。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應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檢察院拒不調整的,法院可以自行調整。
筆者通過公開渠道,總共找到了67篇,發生于近兩年的,當事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院在一審階段,沒有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另行改判的案例。
通過對這些案例進行分析,筆者發現了如下規律:
一、改判程序
改判的程序有兩種:
第一種情形,根據庭審情況,檢察院自行或者經法院建議,檢察院調整了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了檢察院新的量刑建議。
第二種情形,根據庭審情況,檢察院的意見與法院的意見不一致,檢察院拒不調整量刑建議,于是法院自行調整,改判另一個刑罰。
從程序上,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在庭審階段,想要促使法院判處一個比量刑建議書更輕的刑罰,要么是說明檢察院自行調整量刑建議,要么是說明法院調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只要檢察院、法院當中的一方采納了辯方的意見,就極其可能改判。
為什么只是極其可能呢?
如果檢察院自行調整了,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采納檢察院的意見,但裁判者終究是法院,最終的量刑權還是在法院手上,也不排除法院不采納檢察院的意見的可能性。
如果法院采納了辯方的意見,但檢察院認為辯方的意見沒有道理的,檢察院就可能提起抗訴,一旦抗訴,就要進行二審,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務當中,檢察院抗訴的話,改判率還是挺高的。
二、改判結果
大部分改判的結果,都是改判另一個比較輕的刑罰,但也有少部分只改判一個比較重的刑罰,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沒有補繳稅款。
例如在劉某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檢察院建議被告人劉某拘役三個月,并適用緩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某尚未補繳其所欠繳的稅款,破壞國家稅收征管秩序的法益仍未修復,于是撤銷緩刑。
例如在另一起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當事人介紹他人虛開300多萬,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情節 ,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檢察院建議量刑4個月,法院認為當事人沒有補繳稅款,改判五年十個月。
從改判結果上,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如果量刑建議書是在補繳稅款的前提下提出來的,法院調整量刑建議書的可能性更小;如果沒有補繳稅款,法院就可能認為沒有給國家挽回損失,沒有修補社會關系,從而調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另外,如果想要適用緩刑,你可以不退出違法所得,可以不預繳罰金,但必須補繳稅款,至少要補繳相當一部分稅款。否則,哪怕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了,法院也不會同意。
三、什么情況下,在一審階段,會進一步調輕刑罰?
第一種情形,檢察院認定金額錯誤,常見的情形是檢察院指控當事人多起虛開,但部分指控被辯護人打掉了,多而降低了虛開的金額。
(1)例如在蘇某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辯護人打掉了三起指控,從而將涉案金額降了下來,第一起指控中,檢察院指控蘇某以煜某公司的名義為鑫某公司虛開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44萬多元,但證明此指控的證據只有兩個證人證言,并沒有相關的物證、書證,法院沒有認定。
第二、第三起指控中,檢察院指控蘇某以意某公司名義為榮某公司虛開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16萬多元,以海某公司名義為蘇某公司虛開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額50萬多元,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發票被抵扣了,從而沒有被法院認定。
(2)例如在甘某平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檢察院指控甘某平以立某公司名義為金某公司虛開2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一審階段,辯護人提出其中有兩份發票實際是作廢的,作廢票中的金額不應包括在虛開金額內,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降低了16萬多元。
(3)例如在李某德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檢察院指控李某德從協某公司處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這起指控中,只有李某德的供述,沒有協某公司相關人員的言辭證據進行印證,并且李某德明確表示這些發票當中,有一部分是虛開的,有一部分是實開,究竟哪些是虛開的,哪些是實開的,已經無法分辨出來了,法院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沒有認定這起指控。
另外,還有一起指控中,檢察院指控李某德從泰某公司處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2份,但根據稅務局出具的證明卻表明只有66份,人民法院也是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認為虛開的份數為66份,從而減少了10余萬虛開金額。
如果關于協某公司、泰某公司的指控全部成立,那李某德涉嫌虛開的稅款金額將超過250萬,打掉了這部分金額,李某德涉嫌虛開的金額則小于250萬了,這導致李某德的刑期從十年以上,變成了十年以下。
(4)例如在孫某龍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檢察院指控孫某龍為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這起指控沒有明確虛開發票的票號和數額,也沒有查清現金交易數額,同時根據孫某龍的辯護人庭審后提交的銀行進帳單、周某某證言,表明孫某龍與陳某某之間的資金往來,除了資金回流之外,還有其他類型的性質,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法院沒有認定這起指控。
第二種情形,檢察院漏了一些對當事人的有利情節,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檢察院沒有意識到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在一審階段,經過開庭審理,確認了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
例如在凌某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凌某是在2020年4月13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沒有意識到這是自首,因此在與辯方量刑協商,沒有考慮到凌某的自首情節,從而導致建議的量刑過重。法院在審判階段,認定了凌某的自首情節,從而調整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另外,在許某、王某大、李某等人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這三個也是電話傳喚到案,檢察院也是沒有意識到這是自首,從而導致在審判階段,法院對其量刑建議書進行了調整。
第三種情形,檢察院認定事實錯誤,最常見的情形是檢察院認為當事人是主犯,在一審階段,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屬于從犯。
例如在陳某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陳某介紹劉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王某,并從劉某處收取了0.5個點的手續費。檢察院認為陳某收取了提成,同時介紹他人虛開是刑法規定的虛開類型之一,因此認定陳某是主犯。在一審階段,法院認為陳某是從犯,從而調整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
第四種情形,出現了新的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常見的情形就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沒有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但一審階段判決出來前,當事人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了。
(1)審判階段,補繳稅款改判。
在唐某旭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唐某旭是強某公司、威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唐某旭通過中間人,從宏某公司、普某公司購進了4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了186萬多元。案發后,唐某旭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一審階段,唐某旭補繳了全部了稅款。法院認為考慮到唐某旭補繳了稅款,量刑建議書對其量刑略重,于是將其刑罰調整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2)審判階段,退出違法所得(退贓)改判。
在蔡某容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蔡某容介紹洪某國從銀某化工、滕某化工購買了2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達到21萬多元。案發后,蔡某容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審判階段,蔡某容退出了違法所得28000元。法院認為蔡某容具有自首情節,屬于從犯,在審判階段又退出了違法所得,于是將蔡某空的刑期由一年三個月調整為十個月,緩刑一年。
(3)審判階段,預繳罰金改判。
在熊某陽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熊某陽作為藍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杉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9份,稅款1893550.3元。案發后,熊某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退繳非法所得423264元。在審判階段,熊某陽預繳罰金15萬元。法院認為熊某陽在審判階段預繳罰金,于是將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調整為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
(4)指控公司犯罪的,公司補繳稅款,也可以對公司的高管或負責人從寬處罰。
例如在張某達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張某達是華某士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從鑫某公司、錦某公司接受了12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人民幣179580.31元。同時,張某達還介紹他人從上述兩公司購買7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108645.57元。案發后,張某達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一審期間,華某士補繳了全部的稅款,法院據此調整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改判張某達緩刑。這說明公司補繳稅款,或者退出違法所得,或者預繳罰金,跟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
第五種情形,檢察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書從寬的幅度不夠大,沒有充分體現出罪責刑相適應或者量刑均衡原則,從而改判。
這種情形,法院的意思就是說,檢察院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等方面都沒有問題,唯一的問題就是沒有做到認罪認罰從寬,而是適度的從嚴了。
這種情況下,法院改判的壓力比較大,檢察院分分鐘會抗訴。
從改判情形上,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要想法院調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或者檢察院自行調整量刑建議,主要的指導思想就是產生新的對當事人有利的量刑情節。如果沒有新的有當事人有利的量刑情節,就說檢察院從寬的幅度不夠大;但這種做法,難度極大。因為當事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了這個刑期,自己都同意了,現在又說過重了,檢察院一句你是不是不想認罪認罰了,如果是這樣,我們就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按普通程序審理本案,這樣的話,檢察院建議的刑期就是*年*個月,比量刑建議書的刑期多*年*個月,當事人就腿軟了。
怎么才能產生新的對當事人有利的量刑情節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思路:
第一個思路,檢察院疏忽了。
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存在一些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但這些情節比較隱蔽,檢察院沒有注意到。
例如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的,屬于自首,但檢察院可能認為這僅是坦白。
例如當事人到案之后,配合辦案民警到另一個同案犯的住所,指認同案犯,這是立功,但檢察院可能認為這只是在辯認現場。
例如,當事人拿到虛開的進銷發票后,認證了,但還沒有抵扣,這部分金額其實不能認定為虛開金額,但檢察院可能認為是虛開金額,至多只能算未遂。
第二個思路,檢察院犯錯了。
在審查起訴階段,控辯雙方就對當事人的一些情節的性質產生了爭議,但雙方都無法說服對方。
例如介紹他人虛開,收取了介紹費的,辯方提出來這是從犯,但檢察院卻認為是主犯。
例如對于某些金額,辯方提出來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了,但檢察院卻認為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了。
例如當事人知道辦案民警要來公司現場搜查,但沒有走開,在公司等辦案民警過來,或者辦案民警來到公司后,沒有找到當事人,于是通過公司的其他人員打電話給當事人,叫當事人過來配合調查,當事人接到電話,就過來配合調查了,辯方提出來這是自首,檢察院卻認為不是自首。
第三個思路,當事人自己創造新的量刑情節。
在審判階段,當事人可以創造的對其有利的量刑情節,主要是立功、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
例如,當事人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譬如有哪些同行也在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被司法機關查證屬實的,可以構成立功。
對于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就要看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對自由的渴望程度了。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又不知道補繳或退違之后,能夠從寬多少,很多當事人就糾結了,擔心人財兩空。例如,我見過一個當事人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的金額加起來,達到了7000多萬,最后還是判了七年。
對于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就是要想法院改判緩刑的,盡量補繳稅款,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但量刑建議書沒有建議適用緩刑的,就大膽跟法院協商,提出自己的要求,法院不會給你明確的答案,但是你提出要求后,法院還是叫你去補繳稅款之類的,潛臺詞往往就是答應了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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