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徐某(原告)開車接小孩放學,將自駕車輛停放在某小區入口,擋住呂某(被告)駕車回家的道路,雙方發生爭吵。被告報警后,交警來到事發場地出警。從交警執法視頻可見,現場道路車輛眾多,有車輛鳴笛,已經發生擁堵,原告在交警的疏散引導下駛離現場,隨后道路逐漸恢復正常運行。雙方爭吵時,被告用手機錄制了原告與其爭吵部分過程,并將該錄制短視頻制作處理后,發布在抖音社交平臺之上,發布的視頻未對原告面部進行遮擋處理,引發網民對該短視頻294條評論、1269條點贊,視頻不久便被被告刪除。
原告訴請:1、被告在涉案個人抖音主頁置頂位置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3、被告承擔原告為維權所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
被告辯稱:1視頻所反映的為客觀事實,沒有任何故意、丑化、污損等侵害原告肖像權的內容;2、被告發布視頻后不久就刪除了,沒有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3、被告是公開的網絡舉報行為,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原告肖像。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存在使用原告肖像的客觀事實,被告上傳的視頻雖然客觀、真實反映了當時情形,但未經過原告同意,被告將原告影像公布在抖音社交平臺上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而且也不屬于民法典1020條規定的合理行為。因此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成立。
考慮到造成網民圍觀的原因是一方面是原告爭吵時的態度和事件的起因,一方面是被告未能采取技術手段比如馬賽克遮擋原告面部擅自使用肖像權;原告對當時自己的態度、行為應當負責,被告對自己未經同意且不遮擋徐萍面部發布視頻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負責,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被告已經將視頻刪除,原告主張被告在抖音平臺重新說明事件真相,勢必重新給雙方帶來新的網絡困擾,也不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傳播,因此對該訴請不予支持。
一、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公證費2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本案屬于侵犯肖像權的侵權糾紛,法院的判決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認定存在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事實;二是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構成侵權;三是關于侵權責任如何承擔(消除影響及賠償)的認定。
一、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民法典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可以看出肖像的要素是1、通過藝術或技術手段;2、固定于一定的載體中;3、可被識別;4、人的外部形象。
本案中發生糾紛時,被告對著原告方拍攝的視頻,是通過手機錄像的方式固定于視頻載體,其中有原告完整的面部形象,具備可識別性,其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視頻作品。被告將該視頻作品上傳至公開的網絡平臺,已經公開和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二、被告的使用行為不具備合法性,屬于侵權行為
民法典1019條規定,肖像的使用必須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第1020條規定了不需要肖像權人同意的五種情形(1、學習、藝術欣賞、教學科研;2、實施新聞報道;3、國家機關依法履職;4、展現特定公共環境;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中公共利益主要體現為社會正常的政治、經濟、文化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廣泛性和群眾性,涉及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使用的條款屬于法律的兜底條款,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類似的適用情況如:為了防止犯罪行為繼續產生危害等。
本案中被告辯稱發布視頻屬于網絡舉報行為,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被告發布的視頻主要內容為原告與其吵架的內容。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雙方應當互相禮讓,而不是爭吵和升級矛盾,且當時交警已到現場進行處理,堵塞的交通情況已經恢復正常,事后發布視頻并無必要,法院認為“很難從徐某短暫停車造成呂某延遲進入小區與事后呂某發布徐某肖像視頻之間是呂某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被告的主張不成立,被告的行為不具備合法性,屬于侵權行為。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
根據民法典995條的規定,原告作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被告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法院考慮到原視頻已經被刪除,侵權行為已經停止,且考慮到原告的行為不符合公序良俗(將車輛停在他人小區門口,造成交通堵塞,與后續車輛發生爭吵),如判令被告發布對原告道歉的視頻可能會引起其他爭端和不良影響,因此為了定紛止爭,體現法律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法院不再判令被告發布道歉視頻。
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確定。因此在賠償部分,法院考慮到結合事發原因、雙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為1000元。
綜上所述,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對他人錄制視頻作品并公布于眾,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到短視頻平臺、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公眾場合。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后,當事方將未經過處理(打馬賽克等)的錄像上傳至社交平臺,如不屬于民法典第1020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會侵犯肖像權人的肖像權,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注:本文的案例來源于(2022)新0102民初1773號民事判決書
作者|王萬城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