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世界上最密不可分的聯系。但很多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也能成為父子母女,那就是收養關系。許多不具備生育條件的夫妻,為了滿足一個父母夢,都會選擇收養孩子。那么,如何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
【情景案例】
石某與許某結婚五年,一直沒有小孩。許某多方求醫,還是未能如愿懷孕。看到同齡的朋友都有了小孩,石某有些著急。因為此事,夫妻二人的關系也有些疏遠。2011年8月,在許某的建議下,石某到醫院檢查,被確認不能生育。
2013年2月,石某的遠房親戚未婚生育了一個男孩,非常可愛。許某見到后+分喜歡。此時石某已33歲,許某32歲,經過反復商量,夫妻倆決定收養這個孩子,但不知如何辦理收養手續。
請問:石某夫婦應該如何辦理收養手續呢?
【楊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并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否則可能導致被收養的孩子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通常情況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如果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的,可以收養多名子女。
本案中,石某與許某應向當地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如收養申請書、送養同意書、生育子女證明、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等,收養登記機關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楊律提示與建議】
在收養關系中,由于長期共同生活,收養人與孩子之間建立難以割舍的親情,一旦宣告收養行為無效,使當事人的心理及情感受到打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那么,對于收養人和送養人來講,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1)全面了解收養條件及收養流程,再決定是否送養或收養。
(2)在建立收養關系之前,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領取合法的收養證。
(3)一旦發生收養糾紛,以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為前提,盡可能協商解決。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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