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峰律師案例研究
如果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對方在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隱藏、轉移財產的,可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案情介紹:A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謝某,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謝某出資30萬元人民幣,張某1出資20萬元人民幣,2015年5月6日,謝某將股權30萬元轉讓給張某1,同日免去謝某執行董事職務,解聘其經理職務,決定張某2為公司執行董事并聘任為公司經理,企業類型變更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2015年5月7日,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2,股東為張某1。A有限公司基本由被告人謝某經營。
張某2與張某1系父女關系,謝某和張某1是夫妻關系。
2013年12月2日某管業有限公司起訴A有限公司,2014年6月4日A有限公司反訴某管業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下發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準予本訴原告某管業有限公司與本訴被告A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二、本訴原告某管業有限公司將三條涉案PVC生產線退還本訴被告A有限公司;本訴被告A有限公司返還本訴原告貨款729000元及利息。三、本訴被告A有限公司給付本訴原告某管業有限公司鑒定費40000元。四、駁回反訴原告A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于2015年11月27日送達某管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送達A有限公司。
后某管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2016年5月12日凍結了A有限公司賬戶,期限一年,該賬戶在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共計交易21筆,其中入賬二萬余元。
某管業有限公司取得充分證據得知,A有限公司凱里新的賬戶持續經營,于是提起刑事自訴。
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逮捕(上網追逃),2019年5月17號被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謝某親屬在訴訟期間交法院人民幣8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作為A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在A限公司與某管業有限公司訴訟期間,為逃避債務,惡意虛假將A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給妻子張某1,由張某1之父張某2任執行董事并任公司經理,并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2。在我院凍結A有限公司賬戶后,又開立新賬戶,在我院凍結期間,老賬戶一年只轉入資金2萬余元,而新賬戶轉入資金90多萬元,是隱瞞收入的行為,屬于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被告人謝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人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根據被告人謝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刑法 》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注意:①行為主體為有執行義務的自然人和單位,包括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②拒不執行的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判決和裁定。③拒不執行的時間為判決、裁定生效后,隱藏、轉移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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