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考最大的新聞,應該是河南統一配備的文具出了質量問題。
雖然中石油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那位領導跟女下屬在成都街頭牽手,搶了高考第一天的風頭,但河南考場憑一己之力,挽回了高考的存在感。
文具不準自帶,統一配備全套,結果有些考生拿到的文具不好用。比如,中性筆的毛病最多,有的斷水,有的漏墨,有的出墨太多而且不能速干,有的字跡不明顯;有些橡皮擦弄臟了答卷……
這樣的干擾因素,可能對孩子的成績造成很大影響。明年還有必要繼續下去嗎?
媒體(不含河南媒體)和網友們最近都炸了鍋,我覺得還可以補充一個視角:統一配備文具,有沒有法律依據?出了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我不是專業人士,在這里拋磚引玉、班門弄斧,也歡迎您留言探討。
1.反壟斷法
我查過《行政許可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發現不適用。
然后,我找到了《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還有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具體組織高考的,是各地的招生考試機構,它們是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考試院致2023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都提到了要統一配備文具。
▲《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考試院致2023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河南各地招考部門根據省考試院的指導意見,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統一采購了高考文具。
招考部門規定考生不能自帶文具,也就是不能使用其他經營者生產、銷售的文具。這是不是構成了“排除、限制競爭”呢?
“捍衛公平、防范作弊”能成為排除、限制競爭的充分理由嗎?一部分考生遭遇了問題文具,另一部分人逃過一劫,這是捍衛公平還是損害公平?
河南近幾年都是統一配備高考文具,也不是唯一這么搞的,但大多數省份都沒這么搞,它們顯然認為這么搞是沒有必要的。早年,有些省份也統一發放高考文具,但文具經常出現問題,后來這些省份就沒這么搞了。
考生自帶用慣了的文具,沒發揮好也不會怪文具,這不香嗎?要防止文具作弊,考場加強檢查就行了嘛!
2022年4月,有信陽高中生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反映,聽聞2021年信陽地區高考用筆替芯不是速干類,因而很多人卷面不整潔,建議增加速干類替芯,或者也可允許考生自帶筆芯。信陽市招生考試辦公室做了答復,說是會將建議反饋到省教育考試院。
然后就沒有然后了。我大膽猜測,如果不是這次省會鄭州的很多考生遇到麻煩,這個問題也依然不會有多少人關注。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這事能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呢?我也想請教一下專業人士。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尷尬的是,消費者、銷售者、服務者缺乏明確的定義,只能參考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考生算不算消費者?河南的高考文具是免費提供給考生的,但高考并不是無償服務,考生是交了報名考試費的。考試組織過程中的成本支出,是招生考試部門的事。
文具質量問題干擾了考生的正常考試,甚至會影響考試成績和錄取結果,這是不是對考生合法權益的損害?受影響的考生是不是可以要求招考部門和文具供應商、生產廠家賠償?
難點在于舉證。
紙質試卷已經統一封存,通常6個月后會銷毀;電子版的試卷和評卷信息一般會保留3年。如果因為訴訟需要,考生想取得自己的試卷,招考部門會配合嗎?
如果能拿到試卷,而且文具質量對卷面和字跡的影響是肉眼可見的,那還得證明這樣的卷面和字跡確實對評分有影響。或者,需要證明文具質量問題影響了考生的正常發揮,這時候,平時成績、模擬考試成績的佐證作用有多大呢?
即使把考生排除在消費者之外,那么,出了錢的招考部門總能算是消費者吧?文具的質量問題破壞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正常秩序,對招考部門的聲譽、形象造成了嚴重沖擊,招考部門是不是可以向供應商、生產廠家索賠?
3.民法典
如果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不夠,那再看看《民法典》,總有一款適合他們吧。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看看,“造成他人損害”,遭受損害的不一定是直接購買方,也可以是終端使用者吧。考生正常考試的權益受到了損害,那就是被侵權人,可以向文具經銷者、生產者索賠。
再說補救。這次事件,補救措施不是沒有,但是不是足夠及時、有效呢?
鄭州方面對于補救措施的介紹,可以歸納成兩點:
一是,考場有備用筆。
二是,在考生反映情況后,第一時間調了2400支筆往各考點配送,并通知老師為考生換筆。有報道提到,是“連夜”給每個考點調了2400支筆。
我謝謝你啊!
按照鄭州的供貨合同,每個考場32套文具,含備用2套。
如果出問題的文具多,備用文具怕是不夠用哦。怪不得要再調2400支筆去各個考點。
有考生換了兩次筆,還是有問題。
還有考生告訴界面教育:“第一場考完很多學生說(筆)難用,官方就說給換了,但是根本沒換,至少我的沒有換。”
這算不算“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
另外,在鄭州的供貨合同里,供方承諾“產品是全新的、技術是先進的、質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穩定可靠的、數量是完整無缺的”。
結果呢?部分產品的質量和性能很難說是符合承諾的吧。
那么,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鄭州的合同雙方也約定了違約責任。
有82萬多元的尾款還沒付呢!
雙方都是體制內的單位,咱就別指望它們對簿公堂了。但可以猜一下:現在出了事,會不會少付點尾款?
如果尾款照付不誤,廣大吃瓜群眾又能有什么辦法?
什么?你說公益訴訟?我覺得夠嗆。
你對這次事件有什么看法嗎?歡迎到評論區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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