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德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劉某、胡某雙雙獲刑。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中旬,安某飛(已判刑)一伙人員在德江縣城實施網絡違法犯罪。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該伙人實施網絡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被邀約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提供給該犯罪團伙,幫助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并幫助到銀行取款套現。同時,劉某還介紹胡某以及胡某介紹的人員將銀行卡和手機提供給該犯罪團伙,現場下載對應銀行APP或綁定微信、支付寶,通過人臉識別或驗證碼驗證,綁定銀行卡并提供支付密碼,配合、協助轉移違法犯罪資金。遇到銀行止付,劉某等同伙則持到賬銀行卡或與供卡人一道,前往銀行網點ATM機上取款套現后交給該犯罪團伙,然后獲取酬金,劉某則另外支付給胡某報酬。2022年12月12日,胡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2023年1月16日,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劉某、胡某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3年6月5日,胡某退賠人民幣1.75萬元,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安某飛等人在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而應邀參與,除自己提供銀行卡外,還介紹被告人胡某等人提供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結算賬戶幫助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并到銀行幫助取款套現,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結算賬戶,幫助違法犯罪團伙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胡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人違法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并退賠或者上繳國庫。
【法官提示】有人認為把自己銀行卡、電話卡等出借或者出租給別人沒啥事,認為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應該不會觸犯法律也查不到自己身上,想借此“躺著賺錢”,殊不知,這種行為很可能是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同樣是在觸碰法律底線。所以,面對“躺著”就能賺錢的誘惑,務必審慎判斷!不要輕易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身份證等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切莫抱僥幸心理以身試法,不要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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