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關于套路貸案件是否成立詐騙罪的問題,金律師之前通過親辦案例,結合詐騙罪相關法律規定,已經做了詳盡的探討和分析,但是與套路貸相關的經營平臺、個人,在被放貸主體牽連指控為詐騙罪的情況下,這類型案件的辯護問題,實則有諸多不同情形,應進行分類討論。
近期,金律師接觸了一起涉貸款超市類型的案件,貸款超市經營者的合作方的下游合作方系某放貸平臺,由于該放貸平臺現被指控構成套路貸、詐騙罪,辦案機關對貸款超市的相關人員,亦以套路貸、詐騙罪進行指控。
在我們接觸的套路貸相關案件中,部分貸超平臺與放貸平臺的經營主體具有一致性,涉案人員同時開發了放貸平臺,以及為放貸平臺引流且整合了諸多放貸平臺的貸款超市,此類案件中,由于經營主體的一致性,在辯護時主要是結合放貸主體的放貸模式、行為進行套路貸、詐騙罪的辯護。
但是對于獨立于放貸平臺的第三方貸款超市,其在業務模式上、涉案行為實施上、犯意聯絡上、包括主觀認知上,可能會與實際對接客戶的放貸平臺有所割裂,因此存在多種被指控的情形,針對不同情形下,涉案人員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名亦有所區別。
第一,對于與放貸平臺捆綁的貸款超市,放貸主體與貸款超市的經營主體存在犯意聯絡,在明知放貸主體的放貸行為存在惡意壘高債務、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特征的情況下,仍為放貸主體合作并積極的為其引流,提供直接的放貸或點擊鏈接的跳轉服務,甚至為放貸主體做虛假的廣告推廣,同時放貸主體的砍頭息、利息等收入,甚至與貸款超市的收益直接掛鉤,此類型的案件中,辦案機關多數會將貸款超市與放貸主體認定為同案,并在同一案件中審判,以套路貸、詐騙罪進行指控。
此時針對貸款超市相關經營人員的辯護,實際上與放貸平臺的套路貸、詐騙罪等罪名的辯護具有一致性,仍是回歸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存在欺騙手段與被騙事實,進行放貸模式的辯護。
第二,部分案件中,貸款超市起到的是獨立的引流作用,在明知放貸平臺是在從事網絡放貸非法經營等行為的情況下,基于雙方的合作關系為其提供實質上的引流推廣、轉介客戶,部分辦案機關將貸款超市的經營主體單獨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或者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中尤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居多。
在此類案件中,相比較而言,幫信罪的認定及其潛在的量刑明顯輕于套路貸、詐騙罪的定性,針對不少被定性為套路貸、詐騙罪的貸超平臺或者引流平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甚至會成為輕罪辯護方向。
第三,針對特定獨立的貸款超市平臺,在盡到必要的審查責任,以及整體業務相對合規的情況下,類似本案中合作方的下游合作方出現了涉套路貸犯罪,辦案機關亦將貸超平臺相關人員指控為套路貸、詐騙罪的情況下,涉案人員存在輕罪辯護與無罪辯護兩種思路。
針對套路貸、詐騙罪的指控,如果辦案機關將獨立于放貸主體的的貸超平臺捆綁指控,此時首要目標是改變被捆綁的不利局面。但是從刑事辯護的角度,又必然需要從兩個角度考慮辯護思路。
其一,由于辦案機關對貸款超市平臺經營主體的指控,是依托于對放貸主體的指控,如果放貸主體的業務模式不構成套路貸和詐騙罪,那么客觀上提供了引流等幫助行為的貸款超市平臺,也必然不構成套路貸、詐騙罪。此種“曲線辯護”的思路的核心問題是為放貸主體辯護,爭取改變放貸主體的套路貸、詐騙罪定性,從而達到改變對貸超平臺定性的辯護效果。
其二,如果放貸主體的借款模式,明確屬于套路貸、詐騙犯罪,此時從第二個思路,能否將貸款超市經營主體從涉案的放貸行為中抽離出來,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合作模式、主觀明知等多個方面,證明貸款超市的經營主體,對于放貸平臺“惡意壘高債務、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放貸手段,并無主觀明知的故意幫助行為,不應當成立套路貸、詐騙罪的狹義共同犯罪,爭取為涉案人員首先打掉套路貸、詐騙罪的定性。
其三,此類案件中,如果辦案機關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者通過辯方的辯護爭取辦案機關改變為輕罪指控的,辯方需要綜合審查全案事實證據,判斷最終是認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做輕罪的量刑辯護,還是結合特定案情,做全案的無罪辯護。
例如金律師接觸的該案中,暫不考慮辦案機關沒有指控的非法經營等相關事實,涉案的貸超平臺對于與其合作的放貸主體進行了必要的審查,其整體業務具有相對合規性,但是由于合作方的下游合作方,與貸超平臺沒有犯意聯絡的情況下,通過貸超平臺的二級鏈接實施放貸行為。最終放貸主體與借款人通過第一次借款后的微信溝通,其私下實施的放貸行為涉嫌套路貸,并被指控為詐騙罪。
本案中的貸超平臺及其經營人員,沒有與放貸主體實施套路貸、詐騙罪犯意情況下的共同詐騙犯罪行為,事前沒有了解到該放貸主體涉嫌詐騙犯罪的相關事實,主觀上認為其合作方是正常的、合規的網貸平臺,因此結合特定案情,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指控,亦可以考慮做主觀不明知的無罪辯護。
套路貸案件的實務案例及其案情,多數情況下與司法解釋入罪的硬性規定都會存在偏差,諸多被指控為套路貸、詐騙罪的相關案例,存在強行套用司法解釋的情況,不少案件事實上不僅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五個特征的規定,由此產生諸多辯護問題。在此基礎上,套路貸案件的相關關聯案例,其辯護問題既要依托于套路貸案件辯護,又要結合涉案人員的具體涉案事實、行為、情節,依托刑法、犯罪構成要件、司法解釋等諸多條件,為當事人爭取其應當獲得的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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