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協議。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厘清夫妻共同財產、保障雙方的權益,無論是從避免未來發生財產糾紛的角度,還是基于一方存在婚姻過錯、為保障另一方權益而在財產方面作出適度補償的考慮,夫妻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已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選擇。然而,為了形成一份行之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在起草與簽訂協議時有諸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一、婚內財產協議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是指一份合同只在其各個簽署方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也不例外。例如,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債務的約定僅為夫妻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并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外部效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夫妻雙方均有義務償還,但一方償還后,可以根據婚內財產約定的債務承擔方式,就履行的債務數額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二、協議遵循法定的無效及可撤銷規則
與一般的合同相同,婚內財產協議亦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并受到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之風險的限制。故在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時,須確保雙方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且雙方均系在冷靜而理性的情況下起草并簽署協議,不存在因脅迫、欺詐或趁人之危而簽署協議的情形,確保雙方已充分了解協議條款的含義以及法律后果,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則存在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該協議的法律風險。
三、對于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進行約定,或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情況
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情況往往緊密相連,但婚內財產協議僅限于對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進行約定。無論是對一方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約定,還是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以孩子等第三人,通常均不在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的范圍內,而應當另行與第三人簽署財產代持協議或者贈與協議,而達到上述的協議目的;另外,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進行約定的,在辦理完畢股權轉讓變更批準、登記手續等交接工作之前,不具有對抗其他股東等第三人的外部效力。
四、“忠誠協議”的效力
實踐中不乏因一方曾存在婚內過錯、而簽署的對另一方保證忠誠的協議,違背此類協議之忠誠義務的后果則往往是約定財產無條件歸另一方所有,俗稱“凈身出戶”,這類規定往往被稱為“忠誠協議”。法院對于忠誠協議之效力認定存在爭議,主流觀點仍認為該類條款屬自覺履行的條款,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也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五、“以離婚為目的”的婚內財產協議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認定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協議系以離婚為必要生效條件,則只要雙方沒有離婚,該協議就視為沒有生效,也即“離婚”作為協議生效要件而未能達成,如此待到雙方離婚時,會面臨重新進行財產分割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提到待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而雙方未離婚的,就會被認定為婚內財產協議未生效,而是應對協議的內容和目的進行實質性判斷。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的魏某與金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本案中2018年7月7日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雖然提及待離婚時的房產歸屬問題,但該協議并非以離婚為目的的協議,應認定為夫妻婚內財產約定,故對該協議不能適用上述法律規定而認定未生效,上述協議合法有效。”
因此在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時應特別注意:第一,在內容方面,非必要盡量避免涉及“離婚”的相關表述,或者若希望婚內財產協議同樣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可以明確約定“即使雙方離婚不成,本協議之內容仍然有效,雙方遵照執行”;第二,在時間方面,如希望按照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對夫妻財產進行分配,則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的短期內,建議盡量避免提起離婚訴訟,以規避被認定為以離婚為目的而簽署協議的風險。
六、關于強化協議效力的法律建議
為進一步保障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夫妻雙方可前往公證處就協議辦理公證,并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進行協議的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應由夫妻雙方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親筆簽字,協議自雙方簽字公證之日起生效,協議簽訂之前,協議約定的內容對于雙方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呂昕宇
工作經歷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多次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社會普法活動,并獲得北京市“優秀志愿者”稱號。曾擔任某大型國企常年法律顧問,為多家出版社提供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2022年加入家理,專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真誠、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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